音樂的再創作活動。通過樂器的演奏,人聲的歌唱,以及包括指揮在內的多種藝術手段,將樂曲用具體可感的音響表現出來,傳達給聽眾,以發揮其社會功能。它是音樂創作與音樂欣賞的仲介,是音樂活動中不可缺少的環節。指揮傢、演奏傢、歌唱傢等通過自己的藝術實踐,對樂曲做出不同的解釋和表現,從而給聽眾以不同的影響和感受。因此音樂表演也是音樂的一種再創作活動。

  概述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音樂表演與音樂藝術術的發展關系密切。各種體裁樣式的出現與逐步多樣化,雖有其復雜的社會原因,但與音樂表演手段以及所采用的表演方式具有緊密聯系。今日常見的,對音樂體裁的基本分類法,如聲樂、器樂、戲劇音樂等就是以表演手段的不同為其依據的。某些體裁的命名也與表演形式有關,如室內樂、大合唱、曲藝音樂等。

  音樂表演與創作的關系更為密切。最早,表演與作曲是合而為一的。即興創作與即興表演就是民間音樂的特點,也是專業音樂傢的創作手段。這些傳統,在東方某些民族中仍然保持下來。在西方,記譜法出現以後,很長一段時期也仍保持這種狀態。文藝復興以後,專業作曲傢與專業表演傢才逐步出現分工。到19世紀為止,許多作曲傢仍是優秀的表演傢(包括獨奏傢及指揮傢)。20世紀以來,這種情況雖已減少,但在創作及表演兩個領域都有顯著成績的音樂傢們仍不鮮見。音樂表演與創作是相互促進的。在創作過程中,作曲傢通過演奏來調整、肯定自己的樂思。作曲傢對音樂表現能力的追求推動瞭表演藝術的進步;演奏技巧的發展也豐富瞭創作的表現手段。通過表演,從聽眾的反應中更可以檢驗作品的社會效果。

  對於聽眾來說,表演不但是欣賞、理解音樂內容與形式的必要手段,也可以從不同表演的比較中欣賞、鑒別、認識由於表演者對樂曲的不同解釋而被強調的音樂的某些側面;同時不同的演奏風格、表演流派,以及表現技巧的提高,促進瞭聽眾對音樂的欣賞和理解。

  再創作 音樂表演是一種具有創造性質的藝術活動。這是由音樂藝術本身特點所決定的。為瞭保留作為音響的音樂,在以往無非采用兩種方法:一種是通過表演傢的口傳身授將音樂流傳下去;一種是通過記譜將音樂變為某種樂譜保存下來,供後人演奏。然而,記憶是不可能始終不變的。迄今為止的任何記譜法也不可能將音樂的各種復雜要素都毫無遺漏地全部記錄下來。這就使得樂曲的每一次演奏都會帶有某種變異。因此,表演藝術傢對樂曲的解釋就成為關鍵性的一環。演奏傢的這種帶有主觀能動性的解釋,就是一種再創作活動。在以往,再創作活動是通過多次反復演奏而逐步深化的(也有演奏傢因多次同樣演出而陷入僵化的情況)。20世紀以來,隨著錄音、廣播、電影、電視等公共宣傳手段的發展,在錄音錄像演奏中,隻需要一次表演就可滿足大量聽眾的要求。因此,對表演要求盡善盡美,盡可能的完整。在另一方面,卻又減少瞭反復演奏帶來的優點,即演奏傢現場隨機即興再創作的特色。

  對於樂曲的解釋及再創作,根據時代、民族的不同,大致有自由與嚴格兩種情況。一般來說,西方巴羅克時代以前的音樂以及許多非西方的音樂、允許再創作(或即興創作)的尺度較寬,其原因或是由於傳統的習慣,或是由於記譜法的不夠周密。這樣,在表演時往往根據記憶或樂譜所提供的音樂基本骨架,進行某種自由而即興性的補充和發揮。古典時期以後的樂曲,則嚴格地照譜演奏,即興創作隻限於作曲傢所指定的部分,如協奏曲的華彩樂段等。表演的再創作主要體現在對樂曲的處理方式上,如速度(包括自由速度)與緩急法、分句、強弱對比、發聲,以及對音樂某些要素(如和聲、音色、織體等)的強調或削弱。如果演奏傢熟悉某個歷史時期音樂的特點,例如對速度術語強弱標記的習慣含義,慣用的裝飾音奏法等等,並較忠實地再現樂譜所規定的內容,往往就能體現當時的時代風格,這被稱為較嚴謹的演奏。相反,若做較自由的處理,則會帶上本人的習慣及趣味,體現出個人的特點。一般來說,時代風格與個人風格兩者的關系如何,因表演藝術傢的音樂修養、表現技巧以及個性的不同而有不同層次的差異。

  表演藝術傢與流派 對表演藝術傢的要求,因使用的表演手段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對指揮傢的要求應包括能組織並激發樂隊隊員的情緒的能力,而鋼琴伴奏傢則要善於烘托獨唱或發揮獨奏傢的特點等等。但從大的角度來看,不外乎兩個方面:一是具有豐富的藝術修養,能掌握各個歷史時期音樂的不同特征及特定的表現手法;二是掌握較高的演奏技巧,可以做到技隨心出,揮灑自如。對具體作品則應做到不是機械地再現樂譜上的音符,而要能體現樂曲的豐富內涵,既有時代風格,又有個人的特點。

  如果一群表演藝術傢對音樂作品的理解相近,表現手法及表演風格比較相通,由於歷史或社會的原因,形成瞭較穩定的表演傳統,具備瞭自己的特色,就可以說是形成瞭某種表演流派。各民族在各個時期都先後形成瞭諸多的音樂表演流派,各種流派的特點往往經過音樂教育流傳到後世,使音樂文化呈現出絢麗多姿的風貌。在西方,器樂中的鋼琴、小提琴及聲樂的演唱流派比較突出。在中國,民族器樂中的琴、琵琶以及有關戲曲演唱的流派,都具有特色。近年來,聲樂的演唱流派也在逐步形成。

  表演理論 對於音樂表演的理論古今中外都曾進行過多方面的探索,包括對每個時期的表演風格、具體樂器及聲樂技術的專題研究,散見於眾多的文獻中。在中國,論述表演的古老記載不少。尤可註意的是元代以後對戲曲以及古琴表演的論著,如元代芝庵所著的《唱論》、明代徐上瀛所著的《谿山琴況》、清代徐大椿的《樂府傳聲》與蔣文勛的《琴學粹言》等。20世紀以來西方較值得註意的表演藝術通論及音樂演奏通史方面的理論書籍有:R.M.哈斯(1886~1960)的《音樂表演史》,F.多裡安(1902~  )的《音樂表演的歷史》,T.達特(1921~1971)的《音樂的解釋》,J.A.韋斯特拉普(1904~1975)的《音樂解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