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辦學機構管理部門任命的學校行政負責人。校長綜理全校的校務,對外代表學校,對內主持校務。

  世界各國的各級各類學校皆設置校長。中國清代末年學校稱學堂,學校行政負責人稱“總理”或“監督”。1912年學堂改為學校,學校行政負責人改稱校長,沿用至今。一般地說,各國對校長的條件的共同要求是:必須懂得學校教學、教育和管理工作,並受過專門的教育管理專業的教育或培訓;應具備教學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能力;要有相當的教學、教教育和管理的教育實踐經驗和理論素養,思想品德修養好,在教師中有一定威望。

  校長的職責,各國也有所不同。如美國和日本的學校校長,除對外代表學校、對內負責全校工作外,大多不直接擔負教學任務。而蘇聯則強調校長除領導和管理學校外,還要直接從事教學、教育工作,如兼課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各類學校的領導體制在不同歷史時期都有過變化。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教育逐步走上正軌。因而更強調校長必須要懂得學校教學、教育和管理工作。校長的職責,具體內容繁多,大致可分4類:①行政職責;②輔導職責;③指導職責;④研究和實驗職責。隨著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學校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中國對各級各類學校校長的培養、選拔、任用以及他們的職責正在不斷改革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