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鍛煉標準。中國為瞭實現體育的根本目標而制定的一項體育制度。它的主要任務是激勵廣大青年、少年和兒童經常地、持久地鍛煉身體,促進他們身體素質和運動能力的全面發展,為建設和保衛社會主義祖國服務。

  1952年6月20日,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成立。在大會通過的《關於一九五二年開展體育運動的計畫大綱》中便提出:逐步建立基層體育組織及推行“準備勞動與保衛祖國”的體育制度。以後在各地試行的基礎上,國傢體委參照當時蘇聯的《準備勞動與衛國體體育制度》(簡稱《勞衛制》)制定瞭適合中國情況的《勞衛制》,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於1954年5月4日頒佈全國試行。1956年和1958年先後兩次修改,1964年改名為《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1965年修改後試行。1974年又重新制定《國傢體育鍛煉標準》條例和項目標準(草案),於1975年經國務院批準正式推行。1979年底開始,對施行《鍛煉標準》的情況進行大量的調查研究,又經20個省、市大規模的測試和實驗,重新修改瞭《鍛煉標準》。1982年8月經國務院批準,全國施行。實踐證明,推行《鍛煉標準》有利於激發青年和少年自覺地有計劃地經常參加體育鍛煉,增強體質,有利於學習和工作;有利於提高體育課質量和豐富學校課外活動的內容;有利於培養體育人才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有利於掌握不同年齡、不同性別的青年、少年和兒童的體質特征,為經濟建設、國防及醫學衛生部門提供可靠的依據。

  《國傢體育鍛煉標準》的特點是:①從增強人民體質出發,以全面鍛煉青年、少年和兒童的身體為重點。②根據中國青年、少年和兒童體質現狀和學校實際條件制訂,既符合科學要求,又簡便易行。③在分組上,采用按年齡分組與按年級分組並行的辦法,在學校實行按年級制訂評分評級標準的辦法,不但照顧鍛煉者的年齡差異,也適合中國現行教育制度關於學段、年級劃分的實況。④項目的選擇和標準的確定,照顧到中國幅員廣大,各地區經濟生活和地理條件不同的實際,所選項目適應性強,便於推廣。⑤采用評分法衡量測驗成績,能激發青年、少年和兒童積極地持久地鍛煉身體,並能客觀地檢查他們體質狀況和實施體育的效果。

  《鍛煉標準》的評級標準,是對各項成績進行綜合評價,按照五項總分,確定達到的等級,分及格、良好、優秀三級(見附表)。但無論那一級標準,各單項都必須達到45分。這種單項基礎分和各項總分結合評級的做法,有利於促進青年、少年和兒童身體的全面發展。

鍛煉、測驗項目表

  

參考書目

 中國國傢體育運動委員會群眾體育司編:《國傢體育鍛煉標準手冊》,人民體育出版社,北京,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