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最高蘇維埃於1958年12月24日通過的一項教育法律。其目的是使學校同生活相聯繫,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50年代,由於蘇聯中等教育逐漸普及,中學畢業生逐年增多,他們不能全部升學。但是中等學校過去隻註意培養青年進高等學校學習,對青年就業缺乏必要的教育與引導,這就造成瞭就業的困難。這個法律就是企圖解決這個矛盾。

  該法律共分4章42條。前言批評學校的主要缺點是教學在一定程度上脫離生活,畢業生對從事實際活動的準備不足,強調所所有青年從15~16歲起必須參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勞動,並且必須使他們以後所受的全部教育同國民經濟中的生產勞動結合起來。

  第一章關於中學教育。規定中學學制由10年延長為11年,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8年制的普及義務教育,由實施普通教育、勞動教育和綜合技術教育相結合的不完全中學進行。學生以學習科學基礎知識為主,並廣泛參加適合其年齡特點的各種形式的公益勞動。第二階段為完全的中等教育,可通過業餘的青年工人學校和農村青年學校、兼施生產教學的勞動綜合技術學校(普通中學)、中等技術學校和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等進行。三種類型的學校,學制均為3年,普通中學必須進行職業訓練。

  第二章關於職業技術教育。規定必須大量發展城市和農村職業技術學校,並根據生產部門的需要設置專業。在3~5 年內,把勞動後備系統的工廠學校、技工學校、鐵路學校、礦業學校、建築學校、農業機械化學校和工廠藝徒學校等,均按新的職業技術教育體系改組為城市職業技術學校(學制1~3年)和農村職業技術學校(學制1~2年)。

  第三章關於中等專業教育。規定培養中級專門人才,主要招收8年制學校畢業生,某些專業則招收完全中等學校的畢業生。中等專業學校除瞭保證使學生獲得中學范圍內的普通知識以外,還應使其獲得必要的專業上的理論修養和實際鍛煉;在中等工業和農業學校還應當授予學生某種職業工人等級的資格證書。

  第四章關於高等教育。強調招收有實際工齡的青年入學(不得少於80%)。根據黨、團、工會、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工業企業和集體農莊所提出的鑒定表,優先錄取在生產中表現出色的、優秀的青年工人和農民。

  此項法律在實施中遇到瞭困難,特別是學校中安排的生產勞動時間過多,影響瞭教學質量。1964年蘇聯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蘇聯部長會議又通過決定,縮短普通中學的學習年限,減少生產勞動時間。1973年《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國民教育立法綱要》公佈後,此法律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