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簽發的、委託其開戶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是一種委付證券。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3個當事人。支票的付款人隻限於金融機構,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發行支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將支票分為普通支票(既可支取現金,又可用於轉賬)、現金支票(隻能支取現金)和轉賬支票(隻能用於轉賬,不可支取現金)。中國一直採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沒有普通支票。支票經過背書書可流通轉讓。支票必須記載的內容:①表明“支票”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約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出票人名稱;⑥出票人簽章。另規定支票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背書轉讓;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存款金額、不得簽發與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印鑒不符的支票;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付款人依法支付票款的,對出票人、持票人不再承擔受托付款和付款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