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公民因政治原因向他國請求準予入境並居留,或已進入他國者請求準予居留的行為。又稱“政治庇護”。一國接受上述人員的請求,不予引渡,準予居留的權利稱“庇護權”。享受庇護的外國人,通稱“政治避難者”,在所在國的保護下,不被引渡或驅逐。政治避難者的居住、遷移和行動方面的管理,原則上按照一般外國僑民待遇,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其個人地位的不同而區別對待。關於對政治避難者的處置問題,19554年4月22日生效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10月4日生效的關於難民地位公約的協定書均有詳細的規定(見政治難民)。“庇護權”是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所宣佈的資產階級民主原則之一,後為其他國傢所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第3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2005年4月,厄瓜多爾前總統L.古鐵雷斯抵達巴西尋求政治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