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朝政府於康熙二十四年(1685)在廣州設立的管理對外貿易和徵稅事務的機構。曾譯為Canton Customs。主管粵海關行政官職是海關監督,全稱“欽命督理廣東省沿海等處貿易稅務戶部分司”。首任粵海關監督宜爾格圖是由清政府吏部郎中改任的。除在雍正二年(1724)至乾隆十五年(1750)之間由廣州地方官兼任粵海關監督外,其餘均由戶部派遣。粵海關行政隸屬關係統轄總口7處:省城大關、澳門總口、惠州口、潮州口、雷州口、瓊州口和高州口。。就重要性而言,以省城大關和澳門總口最重要,其次是瓊州口和潮州口。其中省城大關和澳門總口又下設10多個小口,其餘5口共下設40多處小口。粵海關的轄區包括今廣東省、海南省、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沿海。

  為加強管理,粵海關制定瞭一整套管理對外貿易法規,如:停止廣州與澳門的陸路貿易;廢除在陸路界口征收貨稅辦法,改由商人至海關納稅。對隨貢貿易和私人貿易規定減稅辦法。對外商和外國商船制定管理辦法,規定外國商船不準私運人口、船料出口等。在貨物品種管制上,規定糧食(包括豆類)、鐵及鐵器、白鉛等均嚴禁輸出,絲綢和茶葉出口也有數量限制。此外,還制定國內外貿易分別管理和收稅辦法,明確由海關負責管理對外貿易,征收進出口稅餉事務。

  對外國商船進口管理上,明確規定外國商船至廣東,應先在澳門停泊、申報,經批準後方準駛入海口。船至虎門應先起炮位,經海關監督檢查和丈量,根據船鈔定例繳納稅款後,方準駛入黃埔下碇。然後,外商將裝船貨物清單交給十三行行商,由其代辦貨物報關納稅事務。在關稅征管方面,粵海關規定的課稅項目有船鈔、貨稅和各項規禮。船鈔由海關派員登船丈量計算後直接按等征收。貨稅,又稱“正稅”,即關稅,按貨物的精粗從量計征。至雍正十三年(1735),清政府制定關稅稅則(比例稅冊)。稅冊內列明品名和稅率,將貨物分佈匹、食品、器皿和雜物4類。進口稅率一般為4%,出口稅率一般為16%,但海關實際征收時常超過正稅。而且規禮名目繁多,其總數常超過關稅和船鈔。粵海關自1685年設立至鴉片戰爭,為貫徹清政府獨立自主對外政策,鞏固清政府統治地位起過重要作用。咸豐九年(1859)海關總稅務司英人李泰國推行上海洋關制度,攫奪粵海關的行政管理權。從此,粵海關一直被外國人把持,直至1949年10月廣州解放。

  

推薦書目

 李康華. 中國對外貿易史簡論. 北京: 對外貿易出版社, 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