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員為從藝而起的別名。在文藝、曲藝、雜技及中國傳統戲曲等領域中廣泛存在。《東京夢華錄》中記載劉百禽(弄蟲蚊)、張金線(懸絲傀儡)等有藝名或諢號的著名藝人幾十個。傳統曲藝行當藝名多由師長在收徒時賜予,也有自取或由觀眾贈取。藝名的義項內涵各不相同:以藝人表演的藝術特色、擅長的技巧或人物等命名,如水上漂;以花草珠寶之類取名,如芙蓉草、黃菊花;以長輩、師傅和前輩藝人取名,如小白玉霜、小若蘭;有些劇種所起藝名中多見“某某紅”,以示藝人在某處處、幾歲或因何故成名;有的藝名采用同門輩分用字或表現行當特色的詞語,“猴王”扮演者六小齡童即屬以藝名用字表示傢承輩分。相聲演員中常見幽默有趣的藝名。早期京劇、瓊劇還流行男旦取女性化藝名,如梅蘭芳(原名梅瀾),藝名廣為流傳,藝人的本姓名往往不被人知。藝人取藝名的現象在世界范圍內都較常見,好的藝名對成名起積極作用。娛樂圈中的藝名常是苦心包裝之作,與明星公眾形象和公司利益密切相關,因此藝名所有權常不屬於個人。日本的藝員契約中常規定,藝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將自己的藝名提供給第三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