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指死者生前個人享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債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等。消極遺產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在私有制國傢,遺產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但主要是生產資料。在中國,遺產範圍主要是生活資料,也包括法律允許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規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傢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其他合法財產。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法繼承;個人承包,依法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依承包合同辦理。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先償還死者遺留的債務,然後再就餘額協商分割遺產。在按限定繼承方式處理遺產時,則應將死者個人債務和傢庭共同債務,以及有關單位或個人未盡義務而遺留的債務(如醫療費)區別開,後者不應列為消極遺產,而應由有關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