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辦學機構管理部門任命的學校行政負責人。綜理全校的校務,對外代表學校,對內主持校務。

  世界各國的各級各類學校皆設置校長。在中國清代末年學校稱學堂,學堂主要負責人稱為“總理”、“監督”。1912年學堂改為學校,學校行政負責人改稱校長,沿用至今。1933年,在民國政府頒發的《中學規程》中,明確指定,學校設校長一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中小學校仍設校長長。

  各國對校長的條件的共同要求是:①必須懂得學校教學、教育和管理工作,並受過專門的教育管理專業的教育或培訓。②應具備教學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能力。③要有相當的教學、教育和管理的教育實踐經驗和理論素養,思想品德修養好,在教師中有一定威望。

  校長的職責,各國也有所不同。如美國和日本的學校校長,除對外代表學校、對內負責全校工作外,大多不直接擔負教學任務。而蘇聯則強調校長除領導和管理學校外,還要直接從事教學、教育工作,如兼課等。1991年6月5日中國國傢教育委員會頒佈的《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試行)》,規定瞭中小學校長任職的基本條件和主要職責:①貫徹黨和國傢的教育方針及一系列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②領導教職工,依靠教職工,以教學工作為中心,提高教育質量;③全面主持、並負責學校工作;④促進學校、傢庭和社會三結合的教育合力,形成良好教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