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近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間,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與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衝突時,為調和其衝突以謀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又稱相鄰權。相鄰關係有以下類型:

  土地相鄰關係 法律為調和相鄰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間的利害衝突,規定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行使其權利時須負有註意、容忍、不作為或作為的義務。土地相鄰關係,就其種類而而言,主要有:因土地利用而發生的相鄰關系,如鄰地通行權、鄰地管線鋪設權、鄰地使用權;鄰地地基動搖或其他危險之防免的相鄰關系;土地的環境保護相鄰關系等。對鄰人土地的利用以必要為限,並須給鄰人一定的補償。相鄰一方的行為對相鄰另一方產生危險時,相鄰另一方可以行使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以及賠償損失的權利。

  水流的相鄰關系 相鄰人應合理地使用地上水與地下水,不得妨害鄰人用水利益。相鄰各方在共同使用同一自然水流時,應當遵循其自然形成的流向,按照由遠及近、由高至低的原則依次使用。對於自然流至之水,土地占有人有承受義務,使用相鄰一方土地進行人工排水,須有充分的理由,並須采取一定的合理措施。

  建築物相鄰關系 包括區分所有建築物內,因各所有人或利用人的住宅單元——專有部分彼此鄰近而發生的相鄰關系;相鄰近的建築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間,因其建築物彼此鄰近而發生的相鄰關系;建築物所有人或利用人與鄰近的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間,因建築物與土地相鄰近而發生的相鄰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