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中國福建廈門地區的走私大案。又稱 遠華集團走私案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發生的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案情極為複雜、危害極為嚴重的走私犯罪案件。1999年4月,中紀委、監察部收到關於廈門遠華公司董事長賴昌星等人與廈門口岸管理部門犯罪分子內外勾結、大肆走私,違法犯罪的舉報。4月20日中央領導批示,以海關為主主、中紀委組織協調,徹查此案。8月18日辦案人員進駐廈門開始查處工作,到2000年底查處工作基本結束。經查明,1996~1999年,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拉攏腐蝕國傢工作人員,在廈門關區走私進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車、香煙、化工原料、西藥原料、電子機械等貨物價值高達530億元,偷逃稅款300億元,不僅嚴重破壞瞭經濟秩序,給國傢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且誘發瞭大量的腐敗現象,對社會政治、經濟生活造成重大危害。此案涉案人員達600多人,近300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中共福建省委原副書記石兆彬,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廈門市委原副書記劉豐,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趙克明,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長莊如順,廈門海關原關長楊前線、原副關長接培勇等近150名黨政幹部被追究刑事責任。2000年11月8日,廈門特大走私案首批25起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判處楊前線、莊如順死刑,藍甫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劉豐無期徒刑。近200名黨政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的幹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12月,該案第二批94起案件陸續開庭審理、判決,福建省石油總公司原總經理陳燕新等4人被判處死刑,廈門海關調查局原副局長楊上進等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李紀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2年3月1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為教育廣大幹部和群眾,有關部門舉辦瞭廈門遠華集團特大走私案展覽。

廈門特大走私案首批25起案件一審公開宣判

  1999年8月,賴昌星夫婦逃到加拿大尋求政治避難。2011年7月23日賴昌星被加拿大有關部門遣返回國。2012年5月18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賴昌星案,開庭進行瞭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千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賴昌星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