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和管理是各個國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能。國傢通過法律、行政、經濟、教育和科學技術等手段,協調、處理文物保護與國傢各部門、各社會團體以及人民群眾的關係,並通過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制止和防止人為的與自然力對文物的破壞和損害,達到使文物得到長期保護和永續利用的目的。

  文物保護的歷史 各國都有文物保護和研究傳統,古代對文物的收集和保存,大都始於對文化藝術珍品的收藏,,出於不同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保護瞭文物。

  外國的文物保護歷史 在歐洲,從古希臘、古羅馬時代到中世紀,皇室、貴族和教會收藏各種古代珍品和宗教遺物之風甚盛,但他們的收藏,是從對物質財富的占有擴大到對精神財富的占有和享受;而教會的收藏則與天主教對宗教遺物的崇拜有關,因而中世紀十字軍東征,把大量宗教遺物運往歐洲,其中也夾雜不少非宗教遺物。許多國傢的中世紀大教堂都設有收藏和陳列各種珍品的專室。

  14~16世紀歐洲文藝復興時期,人們開始註意收集古希臘、古羅馬時代的雕刻和銘刻,之後擴大到巴勒斯坦地區以及近東地區的埃及、兩河流域等地的古跡、古物。同時,文化珍品的收藏從皇室、貴族和教會擴大到市民階層,歐洲的德、法、意、荷等國出現數以千計的收藏傢。

  17~18世紀,資本主義文明促進瞭科學、技術和文化的發展。特別是到19世紀中葉,進化論逐步成為歐洲思想界的主流。人們開始重新認識宇宙、自然及人類自身發生發展的歷史。在這一背景下,史前考古學率先產生。科學考古發掘的發展很大地促進和提高瞭對埋藏在地下的文物的保護和研究。也正是在19世紀,以收藏為主的博物館在類型和職能上都有新的發展:一種兼備收藏、科研、教育三種職能的現代形態的博物館在歐美各國普遍發展起來,成為對可移動文物保護和研究的重要場所。同時,對古建築的保護作為一門專業科學,也始於19世紀中葉。考古研究對象、古建築和博物館藏品(純自然科學的標本除外),均屬文物范疇。從過去把文物視為古董的觀念,發展到文物作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見證,標志著人們對文物價值的認識發生瞭根本性變化,也擴大瞭文物概念的范圍。這一新概念的形成,把文物的保護和研究真正建立在科學基礎上,進入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文物不僅是各個國傢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也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20世紀中葉以後,現代文明在促進世界各國工業化、城市化迅速發展和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的同時,也引起人為的、自然的各種破壞或損壞文物的因素急劇增長,使文物保護成為國際社會面臨的一個普遍關註的共同問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64年6月發起瞭歷時6個月保護文物古跡的國際運動,要求各成員國擴充和改進保護文物的技術和法制措施,並加強宣傳,使文物的價值觀念傢喻戶曉。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七屆會議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提出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通過提供集體性援助參與保護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見世界遺產)。在國際援助下,埃及為修建阿斯旺水壩,搬遷瞭阿佈辛拜勒神廟。1987年11月28日,在巴黎的第二十屆會議上又通過《關於保護可移動文化財產的建議》等。此前,為防止文物走私及因此而誘發的各種文物破壞行為,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通過《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這些國際公約的制定,促進瞭文物保護國際化的進程。

  中國的文物保護歷史 與西歐早期首先著眼於文物的藝術價值不同,中國古代不僅重視藝術價值,而且更重視文物的歷史價值。早在商周時期,皇室、貴族宗廟中就“多名器重寶”,保存著青銅器、玉器以及其他前代遺物。漢唐以來的歷代王朝,包括地方政權如西蜀孟氏、南唐李氏都有豐富的收藏。但每當王朝更替,往往大部分毀於兵燹水火,剩餘部分或為新的王朝所接受,或散佚民間。

  對於地下文物保護,據《淮南子》記載,漢代就有“發塚者誅”的規定。明代《大明律》中明確規定地下文物概歸國有。這些法律規定在客觀上起到保護地下文物的作用。

  宋代金石學的興起提高瞭對古文物的認識水平,同時也促進瞭收藏之風。元、明時代,金石學的領域擴大,不僅註意文獻與實物的結合,而且重視以實地勘察之所見,核檢歷史記載。清代對文物的保護和研究有更大發展,收藏規模不斷擴大,研究亦日益精密。明清以來,私人藏書達到極盛,如明代范氏天一閣,明末清初的毛晉、錢曾,乾嘉時期的孫星衍、黃丕烈,直至晚清的瞿氏鐵琴銅劍樓、楊氏海源閣、丁氏八千卷樓和陸氏皕宋樓四大藏書樓等,出現許多著名藏書傢。今天流傳下來的很多善本古籍,就是靠私人收藏保存下來的。

  清代對不可移動的文物也註意保護。清初曾明令保護南京明孝陵和北京明十三陵。全國各地現存之古代橋梁、寺廟,幾乎絕大部分均在清代進行過修葺。畢沅任陜西巡撫時,對關中古代陵墓要求“料量四至,先定封域,安立界石”,並設專人負責保護管理。

  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在1928年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在1930年公佈《古物保存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國傢設立的專門保護管理文物的國傢機構和由中央政府公佈的第一個文物保護法規。

  20世紀30~40年代,在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管轄的各根據地解放區人民政府,十分重視文物保護。1939年11月3日,陜甘寧邊區政府訓令各分區行政專員和各村村長調查保護文物、文獻及古跡。1947年9月13日,中國共產黨全國土地工作會議通過的《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名勝古跡,應妥為保護。之後相繼成立膠東文物管理委員會、山東古代文物管理委員會和東北文物管理委員會,並頒佈《東北解放區文物古跡保管辦法》。1949年,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即將南下進軍之時,華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員會印發《全國重要文物建築簡目》提供部隊,以免這些古建築毀於戰火。

  現代中國的文物保護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國文物的保護和研究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50年代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一系列保護文物的法令和法規。同時,在中央文化部設置社會文物管理局,各個地方設置負責文物保護管理的專門機構,中國科學院還設置考古研究所(1977年歸屬中國社會科學院)。1961年,國務院公佈《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修訂。這些使中國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走上法制管理、穩步發展的軌道。

  根據法律規定,國傢把文物保護規劃和計劃,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的組成部分,把文物保護管理經費,分別列入國傢和地方財政預算。對於重大的文物維修工程、考古發掘項目、珍貴文物收購、捐獻珍貴文物獎勵等,由國傢另行撥款補助,為開展文物保護管理各項工作提供經濟保證。

  在中國,文物的普查、復查和確定文物保護單位是文物保護管理的基礎工作。通過文物普查和復查,掌握地上地下文物分佈和保存的狀況,以便進行科學鑒定、評定文物價值、區分文物等級和決定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在此基礎上,按照輕重緩急,確定文物保護的目標、重點和步驟,制定長久規劃和近期計劃。文物復查要定期反復進行,根據復查瞭解的新情況、取得的新成果調整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與文物保護的規劃和計劃。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根據法律規定,把這些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各地區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加以保護。

  配合各項基本建設工程進行文物保護工作,是文物保護的重要任務。在中國這樣一個歷史悠久、地下遺存極為豐富的國傢進行現代化建設,必然涉及地上地下的文物保護問題。早在20世紀50年代,國傢就提出“重點保護,重點發掘,既對基本建設有利,又對文物保護有利”的方針,正確處理瞭文物保護和基本建設之間的矛盾。50多年來,配合城市建設和工廠、鐵路、水庫等各項建設工程,進行瞭大量文物保護工作,許多舉世矚目的重大考古新發現,都是在配合建設工程中發現的。如三峽水庫工程中,不僅有許多重大考古新發現,還搬遷瞭一些重要的古建築。對於具有重大價值,不宜搬遷的文物如著名古代水文站涪陵白鶴梁石刻,則是采取建立水下博物館的辦法在原址保護。

  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是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一個新發展。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傢都公佈瞭各自的歷史文化名城。中國確定歷史文化名城始於20世紀80年代。1982年,國務院公佈第一批歷史文化名城。對於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的指導思想是:根據各個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特點和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及作用,確定它的城市性質、發展方向和規劃原則。名城的建設規劃,既要符合現代化生產、生活的要求,又要保持其優秀歷史文化傳統的風貌。要保留這些名城固有的、合理的總體佈局,註意整個城市空間的協調,把一些有典型意義的地段、街區成片地保存下來,確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區,劃出一定范圍的建設控制地帶。通過規劃,有機地組織到城市的整體環境中去,以顯示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連續性。

  文物保護原則 中國對文物保護管理的基本指導原則是“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並將其寫進經過修訂於2002年10月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的總則。依據這一原則,要把保護放在首位,以社會效益作為最高準則。一切旅遊活動都要服從法律規定的文物保護要求,在保證文物安全的條件下進行。同時,根據國際社會共同確認要保護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原則,在保護文物本體的同時,還要保護與之相關的歷史環境,嚴格控制在名勝古跡和文物保護單位附近興建旅遊設施及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免造成對環境風貌的破壞。為切實防止因開展旅遊而可能給文物保護帶來的有害影響,對於易損壞的珍貴文物,都不作為一般性旅遊參觀內容。

  關於古建築的保護、維修和修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原狀是指文物原形制、原結構、原材料、原工藝。對於歷史上增加或改動的有價值的部分都要保護,因其同樣是歷史遺跡。在保護工作中要將預防性保護放在工作首位。先前的保護處理不應造成對日後新材料和新方法處理的障礙。

  文物保護技術 文物保護技術是為防止和克服自然力對文物破壞作用的手段。文物保護技術的研究包括:文物保護環境研究、文物材料分析及病害機理研究、文物保護修復材料及技術的研究。不同類別的文物其保護處理方法不同。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主要側重於工程技術的應用,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則主要側重於化學及生物技術的應用。

  中國對開展文物保護技術的研究和應用采取利用現代科學技術與傳統文物保護技術相結合的方針。中國的傳統文物保護技術如書畫裝裱、青銅器修復、防蟲、防黴等方法都是在長期實踐中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但又都需要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理論總結和提高,使之得到繼承和發展。

  現代科學技術是文物保護技術的重要手段。但對有的文物如古建築保護的維修和修復,應當主要采取傳統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隻能是在特殊條件下適當地在局部使用。現代科學技術的應用對古建築維修、修復隻能是提高、強化傳統技術的輔助手段,不能完全取代傳統技術,否則就違背瞭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見文物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