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跡。各類文物從不同側面反映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係、意識形態以及認識自然、利用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見文物保護),對於人們認識自己的歷史和創造力量,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認識並促進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國際上根據1930年的美國關稅條例曾定為1830年。該條例規定,凡1830年年以前制作的藝術品可免稅。不少國傢把這一年定為文物的年代下限。1966年,美國通過新的關稅條例,又規定“自免稅進口報單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制作的文物”概予免稅進口。因而,目前按一般國際慣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制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實物。也有國傢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另作規定,如希臘把1450年作為文物的年代下限。

圖1 西班牙阿爾塔米拉洞穴中的野牛壁畫 (舊石器時代)

  文物的定義 在中國,“文物”二字聯系在一起使用始見於《左傳》。《左傳·桓公二年》記載:“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這裡所說的“文物”指禮樂典章制度,與現代文物含義不同。到唐代駱賓王詩“文物俄遷謝,英靈有盛衰”和杜牧詩“六朝文物草連空,天淡雲閑今古同”,所說的“文物”指前代遺物,已接近於現代所指文物的含義。北宋中葉,以青銅器、石刻為主要研究對象的金石學興起,以後又逐漸擴大到研究其他各種古代器物,這些器物被統稱為“古器物”或“古物”,明代和清初較普遍地稱“古董”或“骨董”。清乾隆年間,又稱“古玩”。這些不同的名稱,含義基本相同。但在很多場合,古董、骨董和古玩是指書畫、碑帖以外的古器物。

  中華民國時期,古物的概念和包括的內容比過去廣泛。1930年,國民政府頒佈的《古物保存法》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古物是指與考古學歷史學古生物學及其他與文化有關之一切古物而言。”概念已遠遠超出過去所稱“古物”、“古董”的范圍。20世紀30年代,“文物”一詞重被使用。1935年,北平市政府編輯出版《舊都文物略》,同年成立專門負責研究、修整古代建築的北平文物整理委員會。“文物”的概念已包括不可移動的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及後來的國務院所頒佈的一系列有關保護文物的法規,都沿用“文物”一詞。直到1982年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才把“文物”一詞及其包括的內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范圍實際包括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一切歷史文化遺存,年代上已不限於古代,而是包括近、現代,直到當代。

  世界各國對不同類別的文物,各有其通常使用的名稱,但尚無概括所有類別文物的統稱。歐洲在17世紀英文和法文中都使用Antique一詞,此詞一說源於拉丁文ante,原意是古代的、從前的。另一說認為,英文這個字直接來源於法文,開始作為名詞使用時,主要指古希臘、古羅馬的文化遺物,後來逐漸發展成泛指各個時代的藝術品,其詞義接近於中國所謂的古物、古董。日文所說的“有形文化財”,近似於中國所指的文物,但其含義和范圍又不盡相同。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議通過的一些有關保護文物的國際公約中,一般把文物稱為“文化財產(cultural property)”或“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二者所指的內容並不等同。從公約所列舉的具體內容來看,前者指可以移動的文物,後者指不可移動的文物。

圖2 青海樂都出土的鹿紋彩陶甕(新石器時代)

圖3 湖南出土的大禾人面銅方鼎(商後期)

  目前,尚未形成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事實上,中國“文物”一詞與國際上所指有形文化遺產(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概念基本一致。

  文物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征是:①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②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

  當代中國根據文物的特征,結合中國保存文物的具體情況,把“文物”一詞作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保存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的總稱。

  文物的分類 由於文物的時代不同,質地不一,種類繁多,功能各異,需要從不同角度,采取不同的分類方法。從管理的角度,中國把文物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兩部分。前者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近現代典型建築等,後者包括古器物、古文獻、古書畫等。各類文物中,有的又分為若幹小類,如古器物即按文物質地分為青銅器、玉器、鐵器、陶器、瓷器等。此外,還可根據不同的功能和屬性進行分類。有的文物科學研究已發展成為專門的學科,如錢幣學、銘刻學等。隨著科學研究的深入和發展,有些類別的文物還將會形成一些新的專門學科。

  文物的價值和作用 文物的價值是客觀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主要有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人們對文物價值的認識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隨著社會發展、科學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而不斷深化。文物的作用是文物價值的具體體現。文物對社會所能起到的積極作用主要有教育作用、借鑒作用和為科學研究提供資料的作用。文物的價值和作用,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文物作用的大小取決於文物價值的高低,因而文物的作用也會隨著對文物價值認識的深化而變化。

  文物的歷史價值 一切文物都具有歷史價值。不同類別的文物,從不同側面反映當時社會的生產力、生產關系、經濟基礎、上層建築以及社會生活和自然環境的狀況。各種類別文物的產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反映瞭社會的變革、科學技術的進步、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發展變化。文物是幫助認識和恢復歷史本來面貌的重要依據,特別是認識和瞭解沒有文字記載的人類遠古歷史的主要依據。

  歷史文獻資料和文物都是歷史科學的研究對象,二者可以相互印證,比較研究,促進歷史科學的發展。文物是說明歷史的具體而真實的實物見證,它可以證實歷史文獻的正確記載,糾正其訛誤,補充其缺佚。更重要的是,文物反映瞭當時人類的各種活動,包括人類是怎樣活動的,在什麼歷史背景和思想支配下進行這些活動,以及這些活動之間的社會關系和產生的社會效果。

  每個國傢和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文化傳統,它們往往成為維護民族獨立和爭取解放而鬥爭的精神支柱。各個國傢和民族的文物體現瞭各自長期形成的共同心理素質、意識形態、生活習俗等特點,在一定意義上,文物是民族文化的象征。因此,文物對於一個國傢及其各族人民能產生強大的凝聚力和激勵作用。

  文物的藝術價值 大量文物具有藝術價值。這些文物不僅是在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後的繪畫、雕塑等造型藝術品,而且遠在早期人類活動中,就已經出現瞭藝術創作和審美意識的萌芽。在歐洲發現的舊石器時代的洞穴壁畫(圖1)和象牙或獸骨的雕刻品被稱為“洞穴藝術”。在中國的原始社會,人類為自己生存需要而制作具有實用功能的生產工具、生活器皿的同時,就孕育瞭藝術,這些生產工具和生活器皿在造型和紋飾上都具有一定的藝術價值,如彩陶紋飾不僅有寫實的圖像(圖2),還有水紋、漩渦紋、三角形等抽象的幾何紋。以後青銅器的造型和紋飾(圖3),以及各時代的陶瓷器、不同質地的各種各樣的裝飾、美術工藝品(圖4、圖5)等均具有藝術價值。甚至作為居住和其他用途的如宮殿、廟宇等各種建築物,也在註意實用功能的同時,力求適應審美的要求而形成建築藝術。所有這些都是美術史研究的重要資料。同時,在現實生活中,它們還可供鑒賞,給人們以美的啟迪和享受,豐富精神生活。

  任何一個國傢和民族的文化藝術創作隻有繼承自己的文化藝術傳統,創造出具有民族形式的文化藝術,才會被人民群眾易於並樂於接受。在中國豐富的古代文物中,有大量巧奪天工、絢麗多彩的藝術珍品,是認識和瞭解中華民族文化藝術傳統的重要資料。各種傳統的藝術形式,盡管有文獻記載的描述,但它不可能有具體的形象。隻有文物才能具體地把各種傳統藝術形式形象地展示出來,為現時進行藝術創作活動提供有益的借鑒。充分發揮文物在這方面的作用,是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創造社會主義的、民族的、新文化的必要條件之一。

  文物的科學價值 主要指文物所反映的科學、技術水平,體現自然科學或工程技術科學方面的價值。各種類別的文物都是利用當時所能得到的材料和所掌握的技術創造出來的,從不同側面標志著當時人認識自然、利用自然的程度和科學技術與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河北藁城和北京平谷劉傢河出土的商代鐵刃銅鉞(圖6),雖然利用的是天然隕鐵,但與銅有質的區別,說明早在公元前14世紀前後的商代已對金屬鐵有所認識,並加熱鍛打之後制成器件而加以利用。這些文物既有歷史價值,又具有科學價值。中國古代有許多重大科技成果曾長期湮沒、失傳,今天又在出土文物中被重新發展。如浙江餘姚河姆渡遺址發現的木建築構件,把應用榫卯的技術提早到7 000年前(見河姆渡文化);河南滎陽漢代冶煉遺址發現的與現代球墨鑄鐵類似的標本,表明當時已掌握與現代工藝不同而取得相同效果的高強度鑄鐵工藝。

圖4 唐代的藍色玻璃盤(陜西省扶風縣法門寺地宮出土)

圖5 鏨金海獸紋爐(故宮博物院藏)

  大量有關科學、技術方面的出土文物為天文、地理、冶金、農業、醫學、紡織等各個方面的專門史研究提供瞭豐富而重要的資料,打破瞭許多傳統觀點。文物的科學價值還在於有些文物反映瞭當時人類活動與自然環境或生態環境的關系,通過對這些文物的考察可以瞭解千萬年來自然環境或生態環境的變化,同樣具有很高的科學價值。

  20世紀60年代以來,中國文物考古工作者運用考古學手段,通過一些古建築、古遺址、古墓葬等文物考察歷史地震、古代水文和沙漠變遷,取得瞭一定成果,為文物研究開辟瞭新的領域。

  文物的價值和作用,不隻是表現在對具體文物的研究、說明個別方面的個別問題上,更重要的是把微觀研究的成果綜合起來,在宏觀上研究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社會活動的各個方面及其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社會關系,從而從不同側面探索和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同時,通過文物所反映的歷史上人類認識自然、利用自然的狀況,可以探索和揭示人類社會活動與自然界生態環境之間相互關系、相互作用的演變規律,運用人們不斷認識的客觀規律自覺地、能動地協調人類社會系統與自然界環境系統的關系,有利於促進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充分發揮文物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的積極作用是文物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

圖6 商代鐵刃銅鉞(河北藁城出土)

  文物的科學研究 文物科學研究對於認識文物價值,發揮文物作用和進行文物保護管理具有決定性作用。要求必須重視文物的綜合價值,以從深度和廣度上揭示其蘊含的全部歷史信息。文物研究必須廣泛地與科學領域的有關學科相結合,綜合有助於文物研究的方法和成果,對文物的價值作出全面評價。文物研究,特別是歷史時期的文物研究必須與歷史文獻相結合。對文物的研究要區別不同的類別、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層次,采用不同的方法,要應用人文、社會、自然科學以及技術科學等有關學科的方法和手段,進行綜合研究。從文物科學研究總體上看,各種方法都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

  加強文物科學研究的理論建設,必須堅持“百傢爭鳴”的原則,應當相互補充、共同提高,而不應該相互排斥、揚此抑彼。文物科學研究的最終目標,是把歷史上遺留下來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放在人類全部知識所能瞭解的已逝年代的文化背景下,去認識和解釋古代社會,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進而預測未來的合理道路。這是一項綜合的系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