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或債務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他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債的擔保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瞭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瞭違約金,即免除瞭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