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北宋王安石於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甯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建立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呂惠卿、曾佈等人參與草擬新法。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限制商人 供應國傢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借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瞭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稍稍減輕瞭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王安石變法失敗後退居南京半山園

  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瞭作用,也增加瞭朝廷的財政收入。

  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封建國傢、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佈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2/10或3/10歸還谷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致受“兼並之傢”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趣事”。

  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佈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瞭一宗收入。

  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頒行。方田均稅法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丈量土地,檢驗土地肥瘠,分為5等,規定稅額。丈量後,到次年三月分發土地賬帖,作為“地符”。分傢析產、典賣割移,都以現在丈量的田畝為準,由官府登記,發給契書。以限制官僚地主兼並土地,隱瞞田產和人口。

  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頒佈。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在王安石的倡導下,一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瞭良田。

  穩定封建秩序 鞏固封建統治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將兵法 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並軍營;另一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瞭軍隊的戰鬥力。

  保甲法 熙寧三年頒行。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傢(後改為五傢)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傢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農閑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傢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封建秩序。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變法派還改革瞭科舉制,整頓瞭各級學校,為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

  變法的影響 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為目標,從新法實施,到守舊派廢罷新法,前後將近15年時間。在此期間,每項新法在推行後,基本上收到瞭預期的效果,使豪強兼並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瞭一些限制,使中、上級官員、皇室減少瞭一些特權,鄉村上戶地主和下戶自耕農減輕瞭部分差役和賦稅負擔,封建國傢也加強瞭對直接生產者的統治,增加瞭財政收入。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瞭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最終被罷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