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的飛行計畫,對飛機在空中的活動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和設施,目的在於防止飛機與空中飛機和地面障礙物相撞,並有效地利用空域,安全地加速空中交通運輸。

  航管樓是飛機場的指揮調度中心,是實施航行調度、航空通訊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綜合建築物。大中型飛機場的航管樓一般是獨立建築,小型飛機場的航管樓多和旅客航站合建。航行調度人員根據業務需要,辦理飛行申請、放行飛機、掌握飛機動態、通報飛行情況和處理飛行中遇到的特殊問題。

  管制機構 一般設置航路交通管制中心,進近管制室和飛機場管制塔臺。

  航路交通管制中心 也稱區域管制。對所管制的飛機沿航路和在空域其他部分飛行時進行引導和監視。每一個區域管制中心,均有一個明確的地理區域,它對所管轄的地理區域分為若幹扇區。如果備有雷達設備,這一雷達須能探測整個扇區,並能監視扇區內飛機間的間隔。飛機機組和管制員之間的聯系用無線電話。在標明本中心的管制區域界限的邊界點上,飛機被交給相鄰的航路交通管制中心或交給進近管制室。

  進近管制室 進近管制是管制從飛機場管制塔臺的邊界至距離飛機場50~100公裡范圍內,從航路交通管制中心把飛機接收過來,並將其引導到所管轄飛機場中的一個飛機場。在提供這樣的引導時,要按順序安排好飛機,使它們均勻地和有秩序地飛往目的地。進近管制室對所管轄的區域也分為若幹個扇區,以均分管制員的工作負擔。當飛機飛向或飛離飛機場大約10公裡時,進近管制室將到達的飛機“交給”飛機場管制塔臺;或飛機場管制塔臺將飛離的飛機“交給”進近管制室。當進近管制設有雷達時,稱為“航站雷達進近管制(TRACON)”。

  飛機場管制塔臺 對飛機場上和在飛機場區內所規定的空域內起飛和降落的飛機進行管制,向機組提供關於風、氣溫、氣壓等氣象要素和飛機場上有關飛行的情報以及管制在地面上除停放場地外所有的飛機。

  航路交通管制中心和進近管制室可以設在飛機場的航管樓內,也可以在飛機場外單建。飛機場管制塔臺有的是獨立建築,有的是建在航管樓的頂層。小型飛機場一般將進近管制的任務並在飛機場管制塔臺內,不單建進近管制室。飛機場管制塔臺應佈置在便於觀看升降帶飛機起飛和降落的地方,最好設在跑道中部附近,結合航站區的規劃佈置,並服從飛機場的總體規劃。

  管制設施 20世紀80年代,空中交通管制用的設施主要是話音通訊和雷達。

  話音通訊 飛機場管制塔臺和進近管制室的話音通訊采用甚高頻收發訊機;航路交通管制中心則除甚高頻收發訊機外,尚裝備有短波單邊帶收發訊機,俾能和飛機遠距離通話或通報。

  雷達和雷達站 雷達的作用是使管制員根據雷達顯示器發現的飛機,不間斷地目視觀察和監視飛機在空中的位置。以設備分:一次雷達和二次雷達;以有效作用距離分:近程雷達(100公裡左右)、中程雷達(200公裡左右)和遠程雷達(350公裡)。近程雷達和中程雷達一般用於飛機場區域內,而遠程雷達則多用於航路上。

  雷達站所在的場地要開闊、平坦和不被水淹,且對天線中點水平面成0.5°以上的仰角能夠直接環視凈空。雷達天線對任何建築物或其他物體的距離要大於450米,對任何電子設備的臺、站至少相隔800米。雷達天線的安裝高度,一般在7.5~25.5米間選擇,以期在360°范圍內可環視凈空。在建築物比較多的地方,可將雷達天線安裝在最高的建築物屋頂上,雷達站的設備安裝及其附屬房間就設置在該建築物內。(見彩圖)

著陸雷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