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建築企業為處理企業與國傢、企業與企業、企業內部各單位以及企業與職工之間的經濟關係而建立的責(任)、權(利)、利(益)相一致的管理制度。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針對現行經濟體制存在著國傢對企業統得過多過死、企業缺乏應有的自主權和分配中的平均主義等弊端,創建和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制,對克服上述弊端,促進建築生產力的發展和提高經濟效益有重要意義。

  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①企業對國傢的經濟責任,企業保證完成國傢的建設任務並承擔擔經濟責任,遵守財經制度,接受審計監督,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盈利水平,除依法納稅和上繳利潤外,有權支配自有資金用於擴大再生產,舉辦集體福利事業和獎勵職工。國傢則賦予企業以法人地位,使其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核算制。②企業之間的經濟責任,主要通過經濟合同明確規定雙方(或各方)的責任,以保證建築工程承包、協作、配套和勞務供應。主要形式有:招標承包制,投資包幹制,總包和分包合同制,供銷合同制,保修制和索賠等。③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企業內部各組織、各環節之間,根據職務與崗位制定,做到各守其職,各負其責,有責有權,獎懲分明。主要形式有:公司、工程處(工區)、工程隊(工段)、班組層層經濟責任制,施工隊承包制,幢號經濟包幹責任制,聯產計獎責任制等。上述三方面內容的緊密結合,有利於發揮國傢、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