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成一定的建築工程任務,直接發生經濟關係的當事人雙方(或多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內容和形式,通過平等協商,為明確各方在經濟上的責任、權利所簽訂的契約,是商品交換關係的法律表現,也是保護競爭、促進聯合的法律手段。

  合同內容 建築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標的物(如工程項目、勞務、材料等)及其數量和品質,價款或酬金,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守約應行使的權利,違約應承擔的責任等。

  合同分類 中國現行的建築經濟合同,按內容分為四類:①勘察設計合同,勘察設計單位與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選址報告簽訂。合同內容規定提交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和設計文件的期限和質量要求,付費方式和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如一個建設項目由幾個設計單位共同設計時,建設單位與指定的主體設計單位簽訂設計總合同,主體設計單位與配合設計單位簽訂分合同。②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見建築工程承包制),建設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與建築企業根據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工程項目表、初步設計和設計概算,簽訂工程總合同,並據此進行施工準備工作;再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工程項目表和施工圖預算,簽訂年度施工合同。明確規定工程地址、范圍、工程量、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雙方相互協作條件等條款,並據以組織施工。在實行招標承包的情況下,建築企業在中標後與建設單位簽訂上述合同。③物資供應合同,根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條款規定,由負責備料的一方與建築材料物資供應單位簽訂。④勞務合同,一般指為處理現場土石方工程或配合施工招募臨時工的勞務供應合同。由建築企業或建設單位按照政府有關規定或習慣做法,與城鎮勞動服務公司、鄉村有關單位或其他經濟單位簽訂,內容包括用工人數、條件、待遇、合同期限以及有關勞保、福利等。

  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締約各方依照合同規定,嚴格履行,密切協作,互相監督,共同保證合同的實現。任何一方不經法律規定的手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因違反合同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一方賠償。簽訂建築經濟合同的程序、內容和具體要求,按1981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在國際上,有被各國普遍采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國際通用合同條件》,各國也還制訂有適用於本國的合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