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勞力、籌集材料、配備機具完成施工任務直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經營方式。採用自營方式建造的工程稱自營工程,通常由建設單位成立臨時機構負責施工管理,或由業務機構兼管。中國在50年代初,由於建築工程承包力量薄弱,不能適應建設的需要,許多企業、事業單位發展瞭自營力量,完成瞭不少工程建設任務。隨著施工力量的不斷發展,建築生產專業化、聯合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自營工程量在全國建築工程總量中所占比重迅速下降。在第一個五年計劃(1953~1957年)初期,建築業業已普遍采用承包方式(見建築工程承包制)。

  自營方式與承包方式相比有明顯特點:如由臨時機構管理,不利於保證工程質量、積累建設經驗和提高職工素質,也不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和降低工程成本。但它作為一種補充性質的經營方式,仍有必要,如當工程零星或處在邊遠地區,工程性質特殊而當地又缺乏建築力量等情況下,多以自營方式組織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