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生產的物質成果。指具有一定功能、可供使用的房屋建築和構築物,是社會總產品的組成部分。

  分類 在中國,建築產品分為:①房屋建築,包括廠房、倉庫、住宅、辦公樓、醫院、學校、商業用房等;②構築物,包括煙囪、窯爐、鐵路、公路、橋樑、涵洞、機坪等;③機械設備和管道的安裝工程(不包括機械設備本身的價值)。建築產品按其完成程度,又可分為:①已完工程,即竣工的房屋建築和構築物;②已完施工,,即已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被看作“假定產品”;③未完施工,即已投入人工、材料,但尚未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

  特征 建築產品與工、農業產品相比有以下特征:①產品與土地相連,固定不動,不能隨銷售而作空間轉移,隻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轉移。②產品的固定性和生產者的流動性,使勞動組織、施工工藝、材料運輸、機具配置和生活設施等要隨生產地點、規模、施工工期的具體情況而變化。③產品體積龐大,並具有單件性與多樣性,即使按同一圖紙建造,也因地質、水文、材料、施工工藝等的差異而不一樣,因此除部分標準廠房、住宅外,往往按購買者指定的地點、規模和建築標準進行建造,生產開始就有確定的銷售對象和使用單位,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緊密結合。④產品價值大,使用期長;在使用期內雖保持原有形態,但逐步磨損,直至報廢;其價值的轉移、補償,采用折舊或房租形式回收,並實行保修制度。⑤產品設計除滿足必要功能外,還要遵循美學原則,與周圍環境諧調,並反映時代風貌和民族風格。建築產品常與雕塑、繪畫等同被視作人類精神文明的組成部分。社會主義國傢實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建築產品仍是商品,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其生產和交換受國傢計劃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