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管理部門規定建築產品生產任務、指導生產經營活動的綜合性計畫。它是建築業計畫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編制原則 ①根據國傢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國民經濟各部門對建築產品的需求,做好綜合平衡,保證計畫的科學性。②落實為完成建築安裝任務所需要的材料,確保國傢重點工程建設,照顧一般專案。③在保證工程品質、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保證生產不斷增長,完成國傢規定的各項任務。④充分發揮生產能力,,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⑤發展和推廣新技術,使科學技術成果迅速轉化為生產力。

  指標體系 分為:①產值指標,包括施工產值,竣工產值(商品產值),凈產值,附屬、輔助生產單位產值等。②產量指標,包括施工工程量,竣工工程量,附屬、輔助生產單位產品產量等。③效率指標,包括全員勞動生產率,利潤總額,成本降低額等。

  綜合計劃定額 是編制建築安裝計劃和進行綜合平衡的依據之一。它按照不同的計劃層次分別制訂,主要的定額種類有:每100米2工業、民用建築工程平均綜合材料消耗定額,每萬元建築安裝工作量的主要材料、燃料、動力消耗和儲備定額,每萬元建築安裝工作量的建築機械裝備定額,勞動生產率定額,單位建築產品造價(如房屋建築為元/米2,鐵路工程為萬元/公裡等),工期定額,竣工率定額,流動資金占用率定額,產值工資率定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