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與選礦過程中生成的有毒有害氣體、廢水、廢石和粉塵等物質以及雜訊和振動等因素,不僅直接影響作業環境的工作條件,而且會對整個礦區乃至周圍的大氣、水質和土壤等造成危害。廢石堆、尾礦庫、貯水池和露天礦邊坡的崩落,地下採空區內的巖石塌陷以及爆破形成的飛石和衝擊波都直接威脅著礦區附近人員的安全。露天礦中大量廢石的堆積,多種裝備的安設,以及污水與煙塵的排放,還可能有礙礦區景觀。礦山環境保護的任務就是研究上述過程的形成規律、危害程度、監測方法和控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保護礦山環境,結合污染源的具體情況,采取如下技術措施:①實行機械通風;②控制生產過程中形成的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沖淡排放或選用適宜裝置進行凈化;③選用低噪聲設備,對噪聲大的設備采取隔聲、減振、阻尼、吸聲和消聲等措施;④對爆破引起的振動和沖擊波要進行預測,通過改進爆破技術,控制與消除其危害;⑤在開采過程中或開采結束後,對采空區、塌陷坑、廢石場、尾礦庫以及鐵路和建築物占用的土地進行改造和重新恢復。對於重新恢復的土地一律都應重新植被。

  

參考書目

 C.G.道恩,J.斯托克斯合著,祁興久譯:《礦業與環境保護》,第一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北京,1980。(C.G.Down,J.Stocks,Environmentai Impact of Mining,Applied Science,London,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