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傢設立的對於外國船舶運載的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和免予檢驗,並提供裝卸、存儲、加工和轉口運輸便利的貿易港口。自由港港區的地域範圍,可以規定為整個港區,也可以隻限於港區內的部分碼頭和地段。有些自由港的優惠規定適用於一切進出口貨物,稱為完全自由港,對一切進出口商品一律給予免稅免檢的規定,但目前世界各國的這類自由港,已不多見。另一些自由港隻對一般商品可以享受免稅待遇,而對某些種類的商品仍按規定徵收關稅或實施不同程度的貿易限制,稱為有限自由港。設立自由港的目的,是是要利用免征關稅和省卻繁瑣的海關檢驗,使商船貨物在裝卸、存儲、轉運中節省費用和時間,從而吸引更多的遠洋運輸商船到港,繁榮港口的國際貿易,使該港口在同鄰國港口的競爭中,處於更有利的地位。

  自由港的制度興起於歐洲中世紀地中海沿岸國傢的一些港口。如意大利半島西岸的裡窩那港1547年就被宣佈為自由港。17~19世紀,荷蘭、英國等國國際貿易發達,為瞭加強商業競爭,也先後設置自由港。目前,歐洲的丹麥的哥本哈根、波蘭的格但斯克、瑞典的斯德哥爾摩等,亞洲東南部的新加坡、香港,以及美國的紐約、新奧爾良、聖弗蘭西斯科、西雅圖等,都被宣佈為自由港。不少發展中國傢,為瞭吸引外資、發展旅遊、擴大過境貿易,取得加工和勞務收入,增加就業機會、繁榮本國經濟,也相繼開辟一些自由港和帶有自由港性質的自由區。如中國1979年起設立的一些經濟特區,就帶有自由港的性質。個別國傢還在內地的國際機場實行類似自由港規定的對空運進出口商品的免稅優惠辦法,例如愛爾蘭西南部的香農國際機場,可以說是自由港意義新的延伸。

  此外,一些國傢將自由港的定義和范圍擴大,成立瞭成員國之間取消工業品貿易數額限制和關稅,而對其他國傢仍保持不同的關稅率的自由貿易區,如1960年成立的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又稱小自由貿易區)和1960年成立的拉丁美洲自由貿易協會(LAFTA)。1958年成立的歐洲經濟共同體(EEC,又稱西歐共同市場或歐洲共同市場)則更進一步,除削減和取消工業品關稅外,還在農業品方面實現關稅同盟,實行共同的農業政策,統一農產品價格,設立共同的農業基金,形成貨物、勞動力和資金自由流通的經濟共同體。1972年起成立的歐洲十六國自由貿易區(又稱西歐十六國自由貿易區或大自由貿易區)范圍更大,包括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和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