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獲得知識和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時所必須具備的心理條件或特徵,又稱智慧或智慧。智力一詞早已見於中國古籍。戰國時代的《韓非子》提到:“智力不用則君窮乎臣”。東漢的王充在《論衡》中還說:“夫賢者才能未必高而心明;智力未必多而舉是。”智力一詞的含義看起來好像人人皆知,實際上卻很難提出一種完全令人滿意的定義。不過人們普遍承認智力主要指進行認知性活動所必需的心理條件的總和。古代史書《國語》對智力作過高度的概括:“言智必及事。”三國(吳)韋昭註:“能處事物為智。””這裡所謂“能處事物”大體上相當於現代心理學教科書中所說的“能順利地完成活動任務”。智力脫離人的具體活動是不存在的。智力決定瞭知識、技能、熟巧的成就,知識、技能、熟巧的運用可以叫做“事”。這就是“言智必及事”。知識、技能本身不等於智力。

  智力包括在經驗中學習或理解的能力,獲得和保持知識的能力,迅速而又成功地對新情境作出反應的能力,運用推理有效地解決問題的能力等等。在測驗學中,智力被看成是在執行某些活動任務時,運用瞭這些能力而獲得瞭成功的標尺。這等於說“智力就是智力測驗所測的那些能力”,這是一種操作性定義。這種定義不足之處在於對各種能力的核心內容沒有作出規定,很不全面。以推理能力為例,一般測驗所涉及的隻是形式邏輯的推理,而在生活實踐中許多智力活動則是辯證的。

  R.S.尼克森等人從人工智能的角度認為,一部機器隻有具備瞭下列6種典型的能力才能算作是“有智慧的”:①對各種模式進行分類的能力;②適宜地改變行為的能力,即學習的能力;③歸納推理的能力,即概括的能力;④演繹推理的能力;⑤形成概念模型並使用這種模型的能力;⑥理解的能力。這裡必須指出,上列第5點概念模型的發展和應用實際上包含著歸納和演繹兩種推理過程,而這兩種推理都有發生謬誤的可能性。因此,機器的智能是否能等同人類的智能,還是有很多懷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