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對人、物、事的反應傾向。是社會心理學研究的中心課題之一,在蘇聯社會心理學中又稱為社會定勢。態度是一種看不見的內部結構,通常是通過外顯反應加以推導。這些外顯反應顯示出對態度物件的積極的或消極的評價。

  1918年,美國學者W.I.湯瑪斯和F.茲納涅茨基把態度概念引進社會心理學。他們在研究移居美國的波蘭移民對新環境的適應時提出瞭態度概念。他們把態度定義為個體對社會客體的價值、作用和意義的心理感受,或者說是個體對某些社會價值值的意識狀態。此後,態度的研究引起瞭廣泛的重視。但是,當時對態度的定義很不一致。到30年代,理論傢們著重討論瞭態度的定義和分類問題。1975年G.奧爾波特發表瞭一篇綜述文章,列舉瞭態度的17種定義。他把這些定義加以比較,得出瞭幾個共同點:①意識和神經系統的某種狀態;②反應準備性;③組織性;④根據以前的經驗;⑤給行為以指導性和動力性影響。結果使態度這個概念有瞭比較確定的內涵,使它與心向或定勢,以及個性屬性區別開來。態度是一種內部準備狀態,其主要特征是評價性,即對一個對象的積極或消極的反應傾向。態度必定具有特定的態度對象,即評價指向的東西。態度是穩定的傾向,是跨越一切時間和情境的。

  1928年L.L.瑟斯頓提出瞭態度測量問題,此後態度測量成瞭態度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

  從1918年到50年代是態度研究的興盛時期。40~50年代C.I.霍夫蘭領導下的耶魯態度改變研究中心的工作把態度研究推向高潮。此後,態度的研究有所減少,主要是由於早期研究的結果看來不像預期的那麼有效。近年來隨著認知心理學的發展,態度的研究又日見增多。

  結構與功能 一般認為態度的結構包括3個成分:認知成分、情感成分和意動成分。認知成分反映出個人對態度對象的贊同不贊同、相信不相信方面;情感成分反映出個人對態度對象的喜歡不喜歡方面;意動成分反映著個人對態度對象的行動意圖、行動準備狀態。

  態度的功能可以區分為4種,即認知功能、適應功能、表達評價功能和自衛功能。態度的認知功能表現為為解釋世界和加工新信息提供一個現成的基礎,它賦予經驗以意義並引導經驗和行為;適應功能表現為促使主體指向於為達到目的服務的客體,表現出態度的獎勵性,人們采取社會接受的態度,才能從他人那裡獲得良好反應;表達評價功能表現為自我調節,使主體擺脫內部緊張,表現出自己的個性;自衛功能表現為促使個性內部沖突得到解決,往往是有利於自己的解決。

  與鄰近概念的關系 首先,態度與價值觀有所不同:態度是比較具體的,眾多的,價值觀則超越具體事物而涉及行動的標準和目的。價值觀可以說是對抽象目標的積極的反應傾向,如對正義、真理、自由等。態度和價值觀的共同點在於:二者都有助於明確個人經驗和指導行動,態度和價值觀都可以維持和改變,但一般認為態度比價值觀更易於改變。

  態度與心向或定勢有所不同。心向或定勢是普通心理學的概念,而態度是社會心理學的概念。心向或定勢是指在一定情境下采取一定行動的準備性、傾向性,這種準備性或傾向性是暫時的。態度則是指對一定社會客體采取一定反應的傾向性,這種傾向性是較為持久的、穩定的。心向或定勢一般是無意識的,或處於低意識狀態下,而態度一般是有意識的。態度並不是都處於同一的意識水平上,有些處於高意識水平上,有些處於低意識水平上。處於低意識水平的態度之間的不一致,難於被覺察。提高這種不一致的意識水平,就可能解決這種不一致,這對於態度改變有一定的啟示。

  H.C.凱爾曼(1961)把對社會影響的有關態度的反應區別為3種:①順從,即公開表示接受某種態度,但私下並未接受;②認同,指由於喜歡某人或某群體而自願接受他們的態度,這雖然還不是自己的態度,但已接近自己的態度;③內部化,指把他人態度完全融化吸收,使之成為自己內部結構的一部分。

  態度與行為 態度概念從一開始就是用來說明社會行為的。既然態度是行為傾向,自然就得假定,態度是引導或決定行為的。種族歧視行為來自於種族偏見,政治行動與自由態度或保守態度有關,有關性別或傢庭的行為與宗教信仰有關,一般說來,積極態度可以預期引起贊同行為,消極態度引起不贊同行為。但是,態度與行為的關系並不隻是單向的,態度影響行為,行為也影響態度。例如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一事,使大傢都不在公共場所吸煙,這樣的行為也會使態度發生變化。

  雖然一般說來態度與行為有密切聯系,然而態度與行為不一致的情況也是時有所見。一項研究表明,美國旅店老板在問卷調查中表示不願接受少數民族旅客,而當少數民族旅客實際到來時又照常加以接待。也有報告說,對欺騙的態度未能預測實際的欺騙行為。如何解釋這種不一致的情況呢?有人認為,人具有兩種態度:一是對客體的態度,一是對情境的態度。在問卷中表示的是對客體的態度,而行為中表示的是對情境的態度。這裡強調瞭情境因素的作用。也有人認為,態度中的認知因素和情感因素分別在不同的場合占優勢。蘇聯社會心理學傢則用態度層次理論加以說明。他們認為,在問卷場合表示的是價值定向,而在行為上表示的是較低層次的社會定勢。這個層次可以調節行為。這些說法都表明,態度與行為還是有聯系的,隻是在不同場合其表現形式不同。

  另外一種意見認為,言語反應雖然可能與單個行為不一致,但從總體上看還是有聯系的。種族偏見的言語表達與歧視行為在總體上是有聯系的,宗教信仰程度與宗教行為也在總體上有聯系,雖然二者的聯系並不表現在每一個行動上。

  單個行為可以從對該行為本身的態度來預測,例如人對吸大麻的態度(而不是反文化的態度),從對參加具體宗教活動的態度(而不是對宗教的態度),從對獻血的態度(而不是對利他的態度)去預測。對具體行為的反應傾向也因情境要求和意外事件而表現不同。而且個人對這種外界影響的接受力也有所不同。對行為的態度傾向產生相應的意圖,而意圖實現的程度受情境和個別差異的影響。

  近年來的研究主要指向於確定態度與行為一致的條件:①態度的強度:態度越是強烈和明確,態度與行為越是可能一致。R.法西奧(1982)等人的研究表明,當人們必須思考並表達他們的態度時,他們的行為便可能與態度一致,因為這有助於加強態度。人們對直接體驗到的東西的態度比聽到的或讀到的東西的態度要強烈。過去的直接體驗也能加強態度,從而導致態度與行為的一致。過去有過喂兒經驗的母親,其態度便能預測她是用母乳還是用牛乳喂兒的行為。②態度的穩定性:態度是隨時間而變化的。態度測量與行為測量的時間間距越大,二者越可能不一致。所以不能根據兩年前表達的態度去預測今天的行為。S.凱利等人1974年的研究表明,選舉預測越是臨近選舉日結果越可靠。③態度越是具體,則與行為的相關越高。按照A.R.戴維森和J.J.查卡德1979年的資料,對計劃生育的態度、對避孕藥丸的態度,對使用避孕藥丸的態度、對今後兩年使用避孕藥丸的態度,與行為的相關系數分別為.083、.323、.525、.572。行為與最具體的態度的相關達.57,而與一般計劃生育的相關僅為.08。④可能同時有幾個態度與行為有關,起決定作用的是其中最突出的一個。旅館老板的種族偏見使他拒絕接待少數民族成員,但如果他當時生意不佳,要賺錢的態度成為突出的,那麼他就會接待,可見突出的態度往往與行為相對應。⑤情境的壓力往往使態度與行為不相符,如果情境很強,更是如此。如果一個穿戴講究、文質彬彬的少數民族成員來住宿,老板雖有種族偏見也難以拒絕。如果法律要求對一切人開放,那麼這個情境的壓力就更大,更難於拒絕。⑥M.菲什拜因和I.埃森1975年提出的合理行動模型有助於解釋態度與行為的關系。他們認為態度決定行為的理論太簡單,應明確態度什麼時候決定行為。他們認為,人的行為是相當理性的。行為可從意圖來推斷。如果一個婦女說她打算實行避孕,那麼她就可能比沒有這種打算的婦女更傾向這麼做。行為意圖是由兩個變量決定的,一是本人的態度,一是主觀規范,即他認為在別人看來應當怎麼做。態度與某行為的預期價值和個人對這些價值的評價有關。主觀規范與個人關於他人想法的設想和個人采取這種設想的動機有關。

  A.S.R.曼斯臺德等人1983年用嬰兒出生前問卷測量瞭預產婦女的行為意圖(如是否打算用母乳喂兒)、行為的態度(如是否相信母乳喂兒可形成親密的母子聯系)、母子聯系的重要性如何和主觀規范(母親、丈夫、大夫的想法如何,對采納他們的想法的動機如何),結果表明,這些變量對其用母乳喂兒的行為的相關達.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