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東正教、新教並列的基督教三大派別之一。亦稱公教。公教一詞源出於希臘文katholikos,原意為“全世界的”和“普遍的”。天主教自稱是唯一的公教,並以羅馬為中心,故又稱羅馬公教。16世紀傳入中國後,其信徒將所崇奉的神稱為“天主”,故在中國稱天主教,或音譯為加特力教。據1982年牛津大學出版社《世界基督教百科全書》統計,全世界天主教徒人數約8.8億,占世界人口18.5%,分佈於各大洲。在拉丁美洲約有3.7億,歐洲約有2.5億,北美洲約有8000餘萬,非洲約約有8000餘萬,亞洲約有7000餘萬,大洋洲約有700萬。

  歷史 羅馬教會的發展 基督教產生後不久,逐漸形成拉丁語系的西派和希臘語系的東派。西派以羅馬帝國的西都羅馬為中心,後世的天主教,即從西派的基礎上演進而成。在古代基督教中,東派素居主體地位,西派尚不占優勢。基督教國教化以後,羅馬帝國的中心已東移。5世紀外族侵擾帝國西部期間,西羅馬帝國當局已無力支撐,羅馬主教和教會乃成為維持局面的實際力量。

  410年西哥特人攻入羅馬,雖然帝國駐羅馬城的西帝名義上尚未被廢黜,但帝國西部已處於戰亂之中。駐君士坦丁堡的帝國東帝亦鞭長莫及,無法救援。在混亂局面中,羅馬主教利奧一世利用其影響,曾一度使羅馬免遭匈奴人的入侵,羅馬主教的威信因而提高,並使之得以居於意大利、北非、西班牙、高盧一帶拉丁語系教會的首位。加以羅馬教會相傳是由使徒彼得建立,利奧一世提出作為其繼承人的歷任羅馬主教應位居眾主教之首,享有特殊權力。是為羅馬主教首席權的嚆矢。

  476年,最後一任被軍隊擁立的帝國西帝被廢黜,西羅馬帝國滅亡。5世紀末,法蘭克王國初興,國王克洛維於496年改宗羅馬公教,並利用公教會的影響與信奉基督教阿裡烏派的東、西哥特諸王鬥爭,以擴展其勢力。公教會也從新王朝獲得大量土地和特權。6世紀末,格列高利一世身兼羅馬主教和羅馬行政長官,趁意大利受倫巴德人入侵處於混亂之際,利用教會對群眾的影響,造成政教合一的局面,被稱為“教皇制的真正奠基者”。8世紀加洛林王朝間,矮子丕平將從倫巴德人手中奪得的土地贈給教皇,即所謂754年和756年的“丕平獻土”。800年教皇利奧三世為查理曼舉行加冕禮,表示“君權神授”。9 世紀中葉教會利用《偽伊西多爾教令集》進一步提高教會權勢。10世紀教皇約翰十二世又為日耳曼皇帝奧托一世加冕。嗣後,羅馬公教會在歐洲西部、中部和北部各地都同中世紀封建國傢政權緊密結合在一起;同時,教俗勢力之間的矛盾亦隨之而生。

  羅馬公教和教皇制的確立 羅馬主教和羅馬教會不但乘西羅馬帝國的垂危而確立在整個西派教會中的實際領導地位,同時還企圖在東西兩派各教會間,取得至少在名義上的首席地位。利奧一世早在自稱是“彼得的繼承人”時,已有此意圖。他於445年呈請西羅馬帝國皇帝瓦倫丁尼三世降旨,令各地教會和主教服從羅馬主教,此旨對東派教會並無實效。451年東派勢力占絕對優勢的卡爾西頓公會議所制法規第28條,規定君士坦丁堡的地位與羅馬相等。利奧一世對此提出抗議。嗣後數百年間,東西兩派間的神學論爭同權力爭奪相互交錯,矛盾日益尖銳。5世紀末,圍繞卡爾西頓公會議以來產生的諸多問題,竟釀成羅馬主教斐理克斯三世宣佈革除君士坦丁堡主教阿卡西烏出教。5~6世紀間,東、西兩派又發生“和子句糾紛”。爭論一直延續到9世紀中期,范圍遠遠超出文字之爭。863和867年,更發生瞭羅馬主教尼古拉一世和君士坦丁堡宗主教佛提烏相互革除對方教籍的嚴重局面。1054年,東西兩派終於正式分裂(見東西教會大分裂)。東派自稱正教,西派自稱公教。天主教會及其教皇制,作為獨特的單一教會和體制,至此乃正式確立。

  中世紀教俗之爭 自9世紀中葉,教會統治階層日益腐化,經濟上橫征暴斂,欺詐盤剝;許多教皇軟弱無能,威信急劇下降。10世紀出現的克呂尼改革運動,企圖從整飭修院制度著手,重振教廷威信。後來,在克呂尼修會中有些貴族出身的修士,成為教皇,與世俗王權反復鬥爭較量。最突出的是格列高利七世與德皇亨利四世間的主教敘任權之爭。12世紀教皇亞歷山大三世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紅胡子”腓特烈一世鬥爭獲勝,並在第三次拉特蘭會議上制訂瞭教皇選舉法。13世紀初,教皇英諾森三世與德皇鄂圖、腓力、英王約翰不斷爭權奪利並取得勝利,教皇威勢臻於鼎盛。及至14世紀教皇卜尼法斯八世與法王腓力四世鬥爭失敗後,教廷勢力急劇衰落。隨著教廷遷至阿維尼翁,以及1378~1417年間的天主教會大分裂,教皇威信乃降至最低點。

  11~15世紀幾次重大歷史事件 ①1095~1291年間,教皇和一些西歐封建君主在保衛基督教的口號下,發動瞭8次十字軍東征;②13世紀,修院制度又有新的發展,出現瞭一些托缽僧團的修會組織,其中以多明我會和方濟各會影響為最大。它們標榜安貧、馴服,安撫教徒群眾,維護教皇威信。多明我會在維護教皇制、組織異端裁判所等方面,作用尤為重要;③教會在歐洲興辦一些大學,並出現瞭一批經院哲學傢和神學傢,其中多為方濟各會和多明我會修士。他們以大學為中心,用古希臘哲學,特別是亞裡斯多德學說來論證基督教教義,建立天主教的神學體系。如托馬斯·阿奎那的《神學大全》,至今仍然是天主教神學的重要依據;④開始進行教會法規的編纂工作。

  反宗教改革 16世紀上半葉的宗教改革運動,造成基督教歷史上的第二次大分裂。新教三大主流教派路德宗、歸正宗和安立甘宗從天主教分出,結束瞭天主教在西歐一統天下的局面。各教派為劃分勢力范圍,與各種政治勢力相結合,展開瞭一系列宗教和政治矛盾相交織的鬥爭。1555年的《奧格斯堡和約》提出“教隨國立”原則,路德宗在德意志取得合法地位。此後又經過三十年戰爭(1618~1648),簽訂瞭《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路德宗和歸正宗在西歐各國的合法地位得到確認。天主教的勢力范圍大致包括西班牙、葡萄牙、法國大部、意大利、愛爾蘭以及德意志與瑞士的一部分,同時,隨著西班牙、葡萄牙等國的殖民主義擴張,天主教向美洲和東方傳播。

  16世紀中葉,教廷為對抗宗教改革運動,維護自身的統一和權威,采取瞭一系列的措施,史稱反宗教改革。這一運動以1545年由保羅三世召開的特蘭托公會議為中心。會議通過一系列決議,如宣佈新教為異端,規定天主教會的信條為正確無誤,堅持教皇為教會唯一最高元首;同時對教會內部進行整飭和改革。1540年成立的耶穌會,對維護教皇權威、反對宗教改革及天主教自身的發展,都起瞭重要作用。

  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中的遭遇 17世紀中葉,法王路易十四厲行君權專制,強調法國的教俗權力獨立,不受教皇管轄。他支持教會內親法國的高盧派,反對主張教皇至上的越山派,對企圖復活奧古斯丁主義的詹森派則進行迫害。天主教在法國出現嚴重分裂。1773年在法國的耶穌會被解散,教會內部的矛盾和分化日益明顯,上層教士如主教和修院院長等屬於第二等級;基層教士如教區神父等與城市平民、農民同屬第三等級。在1789年革命中,許多下層教士站到革命一邊。革命使天主教受到嚴重打擊,雅各賓派專政時,法國的教會幾乎完全被禁絕。1801年拿破侖執政,與教皇庇護七世訂立協定,天主教在法國的地位得以恢復,但仍處於法國政府治下。1804年教皇為拿破侖稱帝加冕。1809年教皇國領土被並入法國版圖,教皇被囚於法國境內。拿破侖政權失敗後,在法國出現所謂“天主教復興”。1814年法國耶穌會恢復,越山派再度得勢。

  梵蒂岡公會議 教皇庇護九世在位(1846~1878)時,教廷勢力復盛,但思想更趨保守。1864年頒佈《謬誤要略》80條,反對學術、社會、政治等方面的各種進步思潮。1869年召開瞭第一次梵蒂岡公會議,重申教皇具有至高無上權威,其有關信仰和倫理的言論“永無謬誤”。在此後近一個世紀內,這次會議的決議成為全世界天主教徒的信仰和行為的準繩。19世紀末至20世紀上半葉,天主教內曾出現“現代主義”,企圖將當代哲學和科學與天主教的傳統教義相協調,但遭到教廷嚴厲壓制。

  20世紀60年代,由於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的召開,改變瞭以往保守的傳統,采取一系列新的措施,強調“跟上時代”,並開始和天主教以外的基督教各派乃至其他宗教“對話”等。至此,天主教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體制和法規 教階制 天主教會在組織體制上十分重視教階制。天主教會認為,隻有信徒而無教階制便不成為教會;反之,在新建立的教會中,如果隻有教士而尚無普通信徒,隻要教士直屬於教階體制,就已是教會的支系。天主教會的教階制基本分作神職教階和治權教階兩類,教階中又分有品級。神職教階,或稱“按品級言的教階”,基本由主教、司鐸、助祭構成,屬“神所立的品級”。就傳統的“七品神職”來說,司鐸(與主教同)屬最高的七品,助祭為六品。加上副助祭(屬五品),合稱大品。再下的一品至四品,即司門、誦讀、驅魔、侍從,則合稱小品(中世紀時設立,現僅殘留形式而無實職)。七品中的一至五品不屬“神所立的品級”,隻屬“教會立的品級”。治權教階,或稱“按權力言的教階”,是根據教會治理和統轄權,以及某些特定分工而形成的級次。就神職來說,幾種不同級次者皆同為主教。在治權教階中則有分別,位居最高者為教皇,下有宗主教(除有些東儀天主教會保有自治宗主教外,拉丁系天主教會的宗主教常由教皇兼任),牧首主教、省區大主教、都主教、大主教、教區主教,以及由教皇特委的教廷重要成員樞機主教(樞機內部原亦分作樞機主教、樞機神父、樞機輔祭各級,近世以來,實際上已皆由主教擔任)。

  公會議 天主教認為除教皇以外,公會議也具有至高權威。按教會法規定,公會議應由教皇召開和主持,參加者基本為世界各地區的主教(並非代表信徒),一些重要修會和修院的負責人以及著名神學傢、教會法專傢也常被邀請參加。自教皇約翰二十三世與保羅六世相繼於1962~1965年召開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以來,代表面有所擴大。其決議須經教皇批準方為有效。天主教會將古代基督教會所舉行的7次由羅馬皇帝在東部地區召開和主持的公會議計算在內,認為迄今已召開21次公會議。事實上,前7次公會議素被正教和新教共同承認,隻有從天主教所稱第9次公會議(1123年第1次拉特蘭會議)至第21次公會議(1962~1965年第二次梵蒂岡會議)是由教皇召開的天主教公會議。

  教會法規 20世紀之前,天主教會尚無統一、公認的成文教會法規,但經歷代積累,存有不少具有法令性質的文獻如教令集、法規集之類的卷宗,可用作教會組織、行政、教徒信仰、紀律及倫理的依據,並具有教會法性質的約束力。12世紀以前,教會法一般隻包括一些教皇通諭、公會議決議等及其他零散文件。第一部較完整的教會法令集是12世紀中葉隱修士格拉蒂安匯編的《格拉蒂安教令集》(原稱《教會法規歧義匯編》),乃作者為澄清有關教會法的分歧意見而匯編的個人研究性資料,主要內容為歷代教皇對各地主教為處理各項具體案件所寫請示匯報書信的批復;雖具權威性參考價值,但並非正式法典。後400年間,類似的匯編工作持續不斷。16世紀特蘭托公會議後,教皇格列高利十三世頒佈篇幅浩繁的《教會法大全》。1917年羅馬教廷又修訂成較為精簡的《天主教會法典》,共5卷,2414條,1918年開始生效,是為天主教會的第一部較單一化的成文法規總匯;但隻在拉丁系天主教會中通行,各東儀天主教會仍不受其約束。1983年,根據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的決定,頒佈瞭更為精簡的新《天主教會法典》。

  教義和神學 教義 天主教稱其教義為“公教教義”,並稱其為基督親授,經使徒和公教教會持守、傳授、教導,所有公教教徒都必須信奉接受全部的純正信仰內容。天主教會強調信仰是對“啟示真理”表示同意或“認信”,側重理智上的承認和接受。現代有些天主教神學傢亦同意某些新教神學傢的主張,認為信仰也是對所崇拜的對象(天主基督)的“信賴和委身”,是包括從智、情、意各方面對天主所持的整個人生態度。天主教又將啟示分為自然啟示和特殊啟示兩種;前者的內容是通過人類自然理性即能認識的真理,有關教義稱為理性教義,如關於天主的存在和屬性(包括稱為絕對屬性的永恒、無限、全知、全能、全善等),以及天主對宇宙的造化、掌管和個人的意志自由、道德責任、善惡賞罰、靈魂不滅等。論證這些教義的理論稱為自然神學或哲理神學。特殊啟示指超乎人類自然理性、非經天主啟示不能獲得的真理,有關的教義稱為啟示教義,包括三位一體、道成肉身、聖神、救贖、教會、聖事、信德生活、復活、永生等。並認為這些教義有超理性的奧秘性,故又稱超性教義。論證這些教義的理論或學說,稱為啟示神學或超性神學。天主教認為聖傳和聖經組成天主聖言即啟示的寶庫,而解釋聖傳和聖經的權力屬於教會。第一次梵蒂岡公會議正式宣稱:教皇“在其聖座”對關於信仰和道德的教義所作闡述,是“無謬誤”的,是具有神聖啟示的,所有信徒必須信從而不得修改。1950年庇護十二世宣佈“聖母升天”為信條。天主教認為,凡由教會加以神聖委派,賦予“傳授和教誨教義之權”者(如教皇、公會議、主教等),他們的合法教誨皆“無謬誤”,並對所有教徒具有制約性的權威。

祝聖主教

  教會論 天主教的教會論,在其教義、組織和禮儀中都居重要地位。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以前,一般根據17世紀耶穌會神學傢貝拉明的定義,認為教會是“在羅馬教皇治理下,以信奉基督為唯一信仰,遵守唯一聖事制度而聯合起來的基督信徒的團體”。這是針對16世紀新教宗教改革的教會論而發,借以用法理概念從外在形式來加以限定。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以後,法國天主教神學傢基羅提出另一定義稱:“教會是與神交契,同享救恩聖事的上帝子民所組成的社團,是基督之體,聖神之殿。”這是從內在特征和精神實質來加以限定,前一定義強調“唯一”,與拉丁教父西普裡安“教會以外無拯救”的原則相符。這一原則,常被多數天主教神學傢解釋為“隻有通過天主教會才能得到拯救”,這類提法具有強烈的排他性。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以後,天主教會采取較開放的方針,主張教會包括“現世信徒”、“已死信徒”和“眾天使”,即由“可見教會”和“不可見教會”共同組成的“諸聖相通功”。前者又稱“在世戰鬥的教會”,後者又稱“在天得勝的教會”。還有人認為也包括煉獄中的亡靈,稱為“在獄受苦的教會”。天主教的教會論還包括:“教會是基督的奧身”,“基督為教會的頭,借神秘聖事以成全拯救”。還強調教會“傳自使徒”,認為教會的權力和純正教義,乃由基督親自授予使徒,即教會的第一批主教。然後通過各使徒按手於他們所選定的繼承人的頭上,立他們為主教,負責主持教會,堅守純正教義,並代代相繼,以同樣方式按手派立繼承主教。隻有這種“傳自使徒”的主教制教會,才具有基督親授的權力和純正教義;所立神職和所行聖事才具有神聖效用。這一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天主教會對其他各教會的看法和態度。有些教會(如東正教的),雖被天主教會稱做“分裂派教會”,但還是承認其神職、聖事為有效;另有些教會(如新教的),天主教會雖可同他們發展友誼和合作,卻不承認其神職、聖事的有效性。

  信經和信條 天主教的基本信仰內容大致都包括在《使徒信經》中(見信經)。凡教徒受洗入教皆須誦讀認信(或由其父母代行):①天主聖父創造天地;②天主聖子主耶穌基督;③天主聖子降世成人;④耶穌受難;⑤耶穌復活;⑥耶穌升天;⑦末日審判;⑧聖神;⑨聖而公教會和諸聖相通功;⑩赦罪;⑪世人死後肉身在世界末日時復活;⑫永生。合稱“十二端信道”。

  天主教稱:凡經過教會明確闡述,作為天主的啟示,並可作為“神聖和普遍的信仰”者,即為“信條”,並認為信條具有固定的內容和最高的權威,可作為判別正統與異端的標準。蕾岸的味增爵曾提出分辨正異的標準為“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為一切人所信奉”,此即“味增爵規范”。但在歷史上並未有過完全符合此規范的信條。由公會議明文闡釋的也隻有4~7世紀間經過6次公會議規定的“三位一體”和“基督的神、人兩性”信條,並以信經形式固定,從而為基督教各主要派別公認具有信條的權威。其他諸如有關原罪、預定、救贖、教會、恩典、聖事、煉獄等教義的基本內容,天主教會雖曾作出某些規定,但關於其確切的解釋在神學傢和神學派別之間歷來都有爭議。在神學思想上,天主教內部也存在各種流派,進行教義論證和維護信仰。13世紀,托馬斯·阿奎那建立瞭一套完整的神學體系,後成為天主教的官方神學。20世紀發展起來的新托馬斯主義,在天主教中享有很高權威。當代天主教神學傢馬利卡爾和K.冉諾等又將新托馬斯主義與新康德主義的批判哲學相結合,提出“超性托馬斯主義”,調和超性哲學與傳統的形而上學,以論證天主教的信仰和教義,此為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以來天主教神學思想的一種新趨勢。

  禮儀、聖事和節日 禮儀 天主教認為,神職人員具有代表信徒向天主籲禱及奉天主之命而頒施恩典的特殊中介職能。因此天主教禮儀中主持儀式的神職人員與參加儀式的一般信徒在地位上有明顯區別;前者起主導作用,後者隻是隨從。6世紀以前基督教的禮儀曾朝多樣化發展。天主教保持拉丁教會的傳統,其主要禮儀到8世紀才基本定型而為西歐教會普遍采用。16世紀經特蘭托會議修訂後,成為天主教會的規范性禮儀。在禮儀的制定、修訂和實施上,教皇具有最高權威。正式完整的禮儀必須在教堂內舉行。天主教的禮儀以彌撒為中心,即按規定的儀式,依據聖經所載基督的命令和行動,象征性地“重演”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而以己身為祭品獻給天主;天主教會據此認為,彌撒禮儀含有獻祭與犧牲的意義。彌撒的核心部分為祝聖和領受聖體。根據天主教神學的觀點:經祝聖的酒和餅其形式與質料均已奧秘地變化為基督的血和肉,即變體論(見基督教神學)。除彌撒外,天主教還有大日課的禮儀。此禮源出於中世紀隱修院,是將每晝夜分作7個時辰,每隔約3小時(一般按《大日課》所定程式)進行一次集體禮拜、禱告、誦唱經文和頌詩等。不在場的個人也可按課誦念。目前除修院外,禮儀形式已趨簡化。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前,各國天主教會在禮儀中大都使用拉丁文(東儀天主教會除外),會後,已改為使用地方民族語言行禮。

  聖事 天主教神學認為,聖事皆由基督設立,基督以有形的神聖樣式永恒地聖化瞭他的恩寵,並將此恩寵賜於領受者,故天主教會對之十分重視。同時認為,聖事的效用在於教會通過合格的神職人員,依照基督的樣式,按教會的規定禮儀施行,即告成立(生效),不因施禮者的靈魂準備或品德好壞而受影響,這一理解簡稱,“按禮生效”。關於聖事的項目,11世紀以來在天主教會中逐漸確定為7件。特蘭托公會議將其明文規定為:①聖洗。由主禮人用水少許點於受禮者之頭,在呼受禮者名後稱:“我洗你,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亞孟。”聖洗有重生和洗去原罪之意,亦視為加入教會的標志。一般由神職人員在教堂中施行,禮儀較上述基本部分略繁;在特殊情況下亦可由非神職人員,抱著公教會施行聖洗的意向,按上述基本儀節行之;②堅振。由主禮人在領受過聖洗者(青少年或成年教徒)的頭上按手並敷以聖油和劃十字,並說:“我奉聖父、聖子、聖神的名,以十字聖號標志你,並以拯救的聖膏油堅振你。”天主教認為,堅振聖事的意義是使領受者領受聖神,加強其所受恩寵,標志他成為基督的精兵。一般由主教施行,特殊情況下亦可由經主教委派的神父施行;③告解。向聽神工神父告罪,表示懺悔,由神父給予赦罪,並令其作一定的善功(即補贖)。所有信教者(包括神職人員和一般信徒)皆須常行(向聽神工神父行之)此聖事;④聖體。即彌撒中的領聖體部分。認為領受聖體是與基督結合,蒙受神恩,還意味著聖徒相通和教會的統一;⑤終傅。由神父或主教為患病或垂危的信徒(包括神職人員)抹油念經,為受禮者祝福,救其身體減少痛苦,靈魂得救;受禮人如為神職人員,禮儀中的部分儀節與一般信徒略有區別;⑥神品。主要指領受神父神職時的一整套莊嚴儀節。由主教主禮,即按手於領受者之頭,塗聖油於其手;⑦婚配。指男女雙方同意結為夫妻,締結婚約而互授其身體,神父則按照教會規定,為其行被認為神聖的禮儀,並對結婚雙方祝福。一般隻為已領聖洗者施行。

  崇拜 除崇拜天主和基督外,天主教還按等級對諸聖者保持特定的崇敬,認為聖者在救贖事工上有代求和通功(將其所建功德分給求告者)的中介作用。在諸聖者中馬利亞享有最高地位,被奉為天主之母,故稱聖母,在教徒中受到僅次於天主和基督的特別恭敬。除聖母外,被稱為耶穌的“鞠養父親”的若瑟以及天使、使徒、殉教者和一些經教皇冊封的聖徒,皆受到恭敬。在形式上,也可向其像屈身跪拜。但隻對天主和基督可稱“敬拜”(拉丁文latria,源出於希臘文latreia,原意為事奉);對聖母可稱“特別恭敬”(拉丁文hyper dulia,源出於希臘文hyperdoulos,原意為超級的恭敬);對天使和聖者隻可稱“恭敬”(dulia,源出於希臘文doulos,原意為奴仆對主人的恭敬)。

  節日 除主日(星期日)外,還設有大、小瞻禮日(聖日)。主日和瞻禮日都以彌撒為主要宗教儀式,神父們則每天都行彌撒。瞻禮分移動和定期兩種,移動瞻禮以復活節為推算標準,復活節後第40天為耶穌升天瞻禮,第50天為聖神降臨瞻禮。其他移動瞻禮均依次推算。定期瞻禮均有固定日期,如耶穌聖誕為12月25日,聖母升天為8月15日。瞻禮分大小兩種:四大瞻禮為聖誕節、復活節、聖神降臨節、聖母升天節。小瞻禮如三王來朝(新教稱顯現節)、耶穌升天、聖母無原罪始胎、大聖若瑟瞻禮、諸聖瞻禮等。但各地區習慣略有不同。教會每年根據各大小瞻禮的日期,編成教歷(亦稱瞻禮單或教會周年)。教歷是從聖誕節之前4星期的將臨節起算,分若幹階段。結合各種瞻禮,在崇拜儀禮中的服飾及聖壇佈置,常以各種顏色為標志,如將臨節、封齋節期等用紫色表示悔過;聖誕節用白色表示潔凈、無罪與榮耀;受難節用黑色表示哀悼;聖神降臨節用紅色表示聖神與火和血;綠色表示傳教與教會的發展等。

  在中國的傳播 初傳 天主教傳入中國始於13世紀。當時蒙古族的勢力擴張到西亞和歐洲。羅馬教廷和法國國王分別於元定宗元年(1246)和元憲宗三年(1253)派遣方濟各會士柏郎嘉賓和魯不魯乞到蒙古和林聘問。元世祖至元三十一年(1294)意大利方濟各會會士約翰·孟高維諾以教廷使節身份到中國,獲準在京城設立教堂傳教,信教者大多為蒙古人、阿蘭人和色目人。當時天主教和景教統稱也裡可溫。大德十一年(1307),教廷任命孟高維諾為汗八裡(今北京)總主教,並繼續派方濟各會會士赴華。皇慶二年(1313)在福建泉州設置教區。當時天主教在今內蒙古五原、新疆伊犁、江蘇揚州和浙江杭州等地均有活動,信徒約6萬人。元朝覆滅後,天主教在中國幾近絕跡。

  16世紀,天主教隨著西方殖民主義浪潮,再度傳入中國。明正德十一年(1516)至嘉靖二十七年(1548)間,天主教傳教士先後在廣東下川島、浙江雙嶼、福建漳州建立教會。嘉靖三十六年後又在澳門建立納入葡萄牙殖民地體制的教會。天啟六年(1626)至崇禎十五年(1642)間,西班牙入侵臺灣北部,又建立納入西班牙殖民地體制的教會。當時,中國人信奉天主教被認為歸順外國殖民者的標志。因而,天主教在再度傳入中國之初,就受到中國人民的抵制。

  萬歷十年(1582)利瑪竇到中國,試以傳播科學知識為媒介,以天主教教義與儒傢的倫理觀念相融合作為傳教方針,並寫成《天學實義》一書。該書得到徐光啟、李之藻等士大夫的贊賞,他們在接受西方科學知識的同時,也接受瞭天主教教義。利瑪竇的傳教方針,為天主教在中國的廣泛傳播奠定瞭基礎。迄明末,利瑪竇開創的耶穌會中國傳教區已在兩京八行省建立瞭13處傳教會所,全國約有教徒15萬人。

  發展 清初,以耶穌會為主體的來華傳教士基本上繼承瞭利瑪竇的傳教方針。湯若望、南懷仁、徐日昇等因在順治、康熙兩朝主持歷算、制造火炮頗有成效,以及參預中俄交涉等,贏得康熙的信任。康熙三十一年(1692)頒佈諭旨,許“將各處天主教堂俱照舊存留,凡進香供奉之人,仍許照常行走,不必禁止”。自三十一年至四十六年間,天主教在中國有較大的發展。據四十年的統計,全國13行省共有傳教士117人,傳教士住屋114處,大小教堂250處,教徒達30萬人。

  明清之際,耶穌會傳教士致力於譯介西歐經院哲學、神學和聖經。古希臘哲學傢亞裡士多德哲學講義被譯成中文的有《靈言蠡勺》(《論靈魂》,畢方濟、徐光啟譯,1621)、《寰有詮》(《宇宙論》,傅汎際、李之藻譯,1628)、《名理探》(《邏輯學》,傅汎際、李之藻譯,1631)、《西學修身》(《倫理學》,高一光譯,1631~1640)。托馬斯·阿奎那的《神學大全》取名《超性學要》大部分譯成中文出版。介紹聖經的譯著則有《天主降生言行紀略》(艾儒略譯述,1642)等。

  外國教會的角逐 1658年,羅馬教廷在中國推行宗座代牧制,任命五年前建立的法國巴黎外方傳教會士為代牧。康熙二十二年末,中國南部宗座代牧陸方濟進入福建,遂以總理全國教務的身份宣佈,在華傳教士、會士、傳教員必須宣誓服從代牧。葡萄牙、西班牙禁止本國傳教士對他宣誓,法國僅同意法國傳教士向本國主教宣誓。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間,在中國形成瞭幾個相對峙的傳教權力機構。三十一年,教廷同意在葡萄牙保教權下設置北京和南京教區。三十六年又宣佈在江西(原西班牙奧斯定會傳教范圍)、湖廣、陜西(意大利方濟各會)、福建、四川、雲南(法國巴黎外方傳教會)、貴州(法國耶穌會)、山西(耶穌會中國傳教會)和浙江(西班牙多明我會)9省設置代牧區,分別委托各修會管理以後,9個代牧區名實俱存者僅閩、川、陜3省。西方列強對中國傳教區領導權和勢力范圍的爭奪,還表現為長達百年之久的中國禮儀之爭。由於教廷及傳教士幹涉中國內政,康熙帝在五十九年禦批:“以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這樣,天主教失去瞭在中國合法傳教的政治條件。雍正元年(1723)末,禮部奏請在全國禁止天主教獲準,除在京城為宮廷服務的傳教士照舊供職,允許進行宗教活動外,餘皆勒令回國。禁教令頒佈後,傳教士遂在各國政府支持下秘密潛入內地傳教。乾隆十二年(1747)後,清政府多次搜捕非法進入內地的傳教士。據1810年的統計,全國天主教徒人數下降至21.5萬人。第一次鴉片戰爭前夕,教會的教務主要由80名中國教士主持,基層教堂均由上層教徒管理,秘密進入內地的外國傳教士僅30名。

  在不平等條約支持下傳教 第一次鴉片戰爭後,中、法於道光二十四年(1844)簽訂《黃埔條約》,準許法國人可在5個通商口岸建造禮拜堂,中國地方官員有義務加以保護。此為外國傳教士首次憑借不平等條約的支持,在中國傳播天主教。清政府在法國的壓力下,又相繼於道光二十四和二十六年宣佈天主教弛禁,發還康熙年間所建天主教堂。從此,在五口地方,保護傳教士和發還教產問題成為中法交涉的主要內容。迄咸豐六年(1856),教廷先後在遼東(1838)、蒙古、雲南(1840)、貴州、西藏(1846)新設或重設瞭代牧區,同時撤銷葡萄牙保教權下的北京、南京兩教區,另設直隸北境、直隸西南境、直隸東南境和江南四代牧區,分別由法國巴黎外方傳教會、遣使會和耶穌會管理。仍屬葡萄牙澳門教區管轄的兩代牧區,也由巴黎外方傳教會署理。大批傳教士不顧條約規定,紛紛潛入內地,原由中國教士和上層教徒管理的教堂、教產,也逐步轉移到外國傳教士手中。在上海和直隸等地曾發生中國教士、教徒反對法國傳教士剝奪其管理教會權利的鬥爭,由於得不到清政府的保護和社會上的同情支持,不久即告失敗。

  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清政府被迫於咸豐八年分別與英、法簽訂《天津條約》,其中允許“自後凡有傳授學習(耶穌教、天主教)者,一體保護,中國官員不得刻待禁阻”。咸豐十年中法《北京條約》中,列有賠還教產問題的條款,謂“交法國駐紮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教之人”,充當翻譯的法國傳教士在中文本上該條款之末,私自添加“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一句。這兩個條約標志著法國在中國取得全面保護天主教的政治特權,保護范圍亦從傳教士擴大到教徒,赴華的傳教士全部領取法國護照。光緒十六年(1890),德國在山東也獲得對德國天主教傳教士的保護權。

  自19世紀60年代始,天主教會勢力在全國大為發展。迄19世紀末,全國已有代牧區37個(其中屬法國傳教機構的有20個),教徒74萬。教士中外國人有886人,中國人僅470人,在人數和地位上均無足輕重。在此期間,產生瞭大量外國教會及其庇護下的劣紳、地痞侵犯人民群眾利益的“民教糾紛”及人民群眾反抗外國教會勢力壓迫的教案。清政府迫於外國壓力,采取扶教抑民的政策。光緒二十五年,當局頒佈《地方官接待教士章程》,竟承認主教相當於督撫,總本堂相當於司道,傳教士相當於州縣的政治地位。各地群眾反抗外國及其教會侵略勢力的鬥爭終於發展成義和團運動,天主教會受到嚴重打擊,一些傳教士改變原來的傳教方式,利用在中國取得的巨額賠款,以發給銀元或提供夥食為餌,招募教徒;一些地區則利用賠款興學、行醫、辦慈善事業來擴大社會影響。到1918年,全國天主教徒已達196萬人。

  清政府被推翻後,中國天主教徒的愛國主義覺悟進一步提高。1916年,天津天主教界愛國人士,為反對法國借口保護天主堂把老西開地區劃進法租界,起而進行鬥爭。1919年,津滬等地的愛國神父、教徒和教會學校學生等在五四運動中,提出瞭改變中國天主教會殖民地體制的要求。馬相伯等主張應由中國主教主持教區教務,反對在修院教育中輕視中國文化,並努力從事《聖經》的中文翻譯工作。

  1922年,教廷委派意大利籍主教剛恒毅為首任駐華宗座代表。1924年中華全國主教公會議召開,在到會的48名代牧、監牧中僅有2名中國籍監牧。會議制定《中國天主教現行法則》801條,決定設立全國教務委員會,直屬駐華宗座代表公署。1927年教廷首次任命6名中國籍主教。1946年,教廷宣佈在中國建立聖統制,全國設137個教區,分屬20個總主教區,轄教徒300餘萬。在高級神職人員中,中國籍總主教僅3人,主教僅17人。1947年,天主教教務協進會在滬成立,以取代全國教務委員會,美國瑪利諾會主教華理柱任秘書長,由梵蒂岡首任駐華公使黎培裡領導。

  獨立自主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天主教界愛國人士領導下,開展瞭中國天主教反帝愛國運動,使中國教會擺脫瞭殖民地體制的羈絆和外國的幹預,走上瞭獨立自主自辦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