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 9月13日由中國共產黨召開的全國土地會議通過,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佈施行。它是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解放區土地改革的重要立法。土地法大綱以徹底“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為基本原則,改正瞭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中對某些地主照顧過多的缺點。它規定:①沒收一切地主土地及公地,連同鄉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鄉村全部人口,統一平均分配,沒收地主的牲畜、農具、房屋、糧食及其他財財產,征收富農的上述財產的多餘部分,分給缺乏這些財產的農民及其他貧民,並分給地主同樣的一份;與此同時,廢除土地改革前鄉村的一切債務。②保護工商業者的財產及其合法經營的工商企業。③對違抗及破壞本法的罪犯及侵犯人民民主權利的幹部,應組織人民法庭進行審判。

  1948年春,為瞭糾正貫徹土地法大綱過程中出現的左傾錯誤,中共中央對《中國土地法大綱》作瞭兩條重要註釋:①不是廢除土地改革前的一切債務,而是隻廢除土地改革前勞動人民所欠地主富農的高利貸債務。②平分土地時,不得中農本人同意,不能抽出中農多餘的土地進行調劑。同時,中共中央還發出瞭《關於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關於老區半老區進行土地改革與整黨工作的指示》等文件,對幾個重大政策原則問題,作瞭更妥善的規定:①應把老區半老區的新富農與舊富農加以區別,對新富農應和富裕中農一律看待。②不僅要保護工商業者的財產,而且要保護地主富農兼營的工商業。③對犯有重大錯誤的黨員和幹部,必須進行批評教育和嚴肅處理,但要采取正確的方法,避免粗暴行動。

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