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簡稱政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政協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勞動者與非勞動者聯盟的組織形式。在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上完成並消滅瞭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以後,政協是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聯盟的組織形式。政協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由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各界代表就國傢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重大問題,進行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

  政協的發展過程 1948年5月1日,中國共產黨號召全國人民團結起來,鞏固和擴大統一戰線,並號召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各界人士,迅速召開新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中國共產黨的號召立即得到全國人民的擁護。1949年6月,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在北京召開。當時亦稱新政協,以別於1946年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以及其他黨派在重慶聯合召開過的舊的政治協商會議;在籌備過程中,又把新政治協商會議改名為人民政治協商會議。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開幕。當時,政協全體會議具有代表全國人民的性質。它包括600多位代表,代表著全中國所有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解放軍、各地區、各民族和國外華僑。會議宣告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宣佈自己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誕生之前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通過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和《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瞭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傢權力的職權。

  政協全體會議閉幕後,設立由它選舉產生的政協全國委員會。在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設立常務委員會作為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互選主席1人,副主席若幹人和常務委員若幹人組成。在全國的中心城市、重要地區及省會,經政協全國委員會決議,可以設立政協地方委員會。

  政協章程 1954年12月,政協召開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當時《憲法》(1954年)已經頒佈,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召開,政協代行政權機關職能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因此對1949年制定的《政協組織法》進行瞭修改,並更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章程規定,政協的性質是“團結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雖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不再具有政權機關的性質,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時,一般仍吸收政協委員列席。從1959年以後,除第四屆人大外,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都和政協全國委員會同時召開。在全國人大代表視察工作時,國傢也組織政協委員一起參加。這些充分表明政協和國傢政權機關始終存在著密切的關系。

1949年9月董必武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案的特點”的報告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共同綱領》

  政協章程還對政協的組織結構作瞭變動,將原來的政協全體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三層機構,改成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兩層。政協全國委員會設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和秘書長,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政協會務,召集全國委員會會議。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以及一部分縣和市轄區,設立政協的地方組織。地方組織也是兩層,即政協地方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政協全國委員會與地方委員會之間、上下級政協委員會之間是工作指導關系。

  1978年 3月,五屆政協一次會議又對章程作瞭修改。根據修改後的章程,全國委員會不再設名譽主席;全國和地方委員會的任期由4年改為5年。 1982年11月24日至12月11日舉行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第五次會議,通過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新章程。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 5年,設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和秘書長。政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1次。政協新章程在總結人民政協成立以來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依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方針政策以及中共十二大確定的綱領,對中國人民政協的性質、任務、作用以及工作總則和組織總則等問題作瞭具體的規定。

1949年9月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閉幕

  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政協對國傢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

  政協在國傢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擁護國傢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