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弟、姊妹間締結的婚姻。中國古代稱父親的姊妹(姑母)的子女為外兄弟姊妹,稱母親的兄弟(舅父)姊妹(姨母)的子女為內兄弟姊妹。外為表,內為中,故外兄弟姊妹與內兄弟姊妹又稱“中表兄弟姊妹”。後稱同姑、舅、姨的子女通婚者,為“中表婚”。廣義的中表婚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以及血緣關係更遠的表兄弟姊妹間的婚姻。狹義的中表婚僅指三代以內,即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姊妹間的婚姻。法律上通常採取狹義解釋。

  從歷史上看,中國長期處於小農經濟狀態,農業人口多聚族而居,安土重遷,缺乏廣泛的社交接觸,因此中表婚比較流行。近親結婚由於遺傳基因的影響。往往給子女及其後代造成先天性的發育不良或疾病。中外法律關於禁止近親結婚都有規定。羅馬法、寺院法(見教會法)都規定男女雙方有一定親等內不得結婚;中國明律、清律中也有“若取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的規定,後因無法執行而廢除。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的民法親屬編規定,八親等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0年頒行的《婚姻法》規定,除兄弟姊妹外,其他五代以內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中表婚不在絕對禁止之列。1980年施行的《婚姻法》不僅禁止直系血親間結婚,還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中表婚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