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指政權的組織形式,即政體。廣義指政治領域的各項制度,包括國傢政權的階級本質、國傢政權的組織形式、國傢結構形式、國傢機關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黨、選舉等等。大多數國傢都把政治制度規定在本國憲法中。

  任何類型的國傢都有同它的階級本質相適應的政治制度。但是,同一類型的國傢又由於各自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國內各階級的力量對比關係不同,歷史發展情況和民族的傳統、習慣不同,其具體的政治制度往往互不相同。古代奴隸制國傢如中國國、埃及、巴比倫、羅馬帝國等采取瞭君主專制的政治制度,古希臘的斯巴達、公元前6~前1世紀的古羅馬采取貴族共和制,古希臘的雅典則采取民主共和制。

  封建制的國傢是封建主階級對農民的專政,但各封建國傢的具體政治制度也不完全相同。中國自秦、漢至清末采取絕對君主制。中世紀西歐一些國傢則采取等級代表君主制,在這種政治制度下,君主增加課稅、頒佈法律必須向等級會議咨詢,君主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等級會議的制約。還有極少數封建城邦國傢,像意大利的威尼斯、熱那亞,東歐的諾夫哥羅德,則采取共和制的形式。

  現代資本主義國傢本質上都是資產階級專政,它的政治制度大體上可以分為君主制和共和制兩種。前者的國傢元首為終身任職的世襲君主,後者則由民主方式產生,並有一定任期的限制。

  資產階級君主制 可以區分為二元制君主制和立憲君主制兩種。二元制君主制的國傢,如尼泊爾王國、約旦哈希姆王國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的日本等,其特點是既設立議會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本身又有權任命首相,決定國傢的重大問題,批準和頒佈法律,召集和解散議會。立憲君主制的國傢如英國、泰國、荷蘭、丹麥、挪威、瑞典等,君主為國傢元首;立法權由議會行使,行政權由內閣行使,司法權由法院行使;君主的權力受憲法的限制,或者實際上必須由其他國傢機關如議會、內閣等代為行使,或者憲法本身僅授予君主以極其微小的隻有象征意義的權力。

  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 可分為議會內閣制(見議會制)、總統制、瑞士式的委員制以及其他形式。議會內閣制的國傢有英國、意大利、印度、新加坡、法蘭西第四共和國等,總統制的國傢有美國、菲律賓、埃及、墨西哥等。瑞士的委員制基本上是一種議會內閣制,采取委員會的形式,稱聯邦委員會,由7名委員組成,任期4年。聯邦委員會委員推舉1人任主席,即聯邦總統;1人任副主席,即副總統。總統、副總統任期1年,不得連任。每個委員分別擔任政府各部的部長,所以聯邦委員會為最高國傢行政機關,同時又是集體元首。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還有其他的形式,例如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總統直接領導內閣,戴高樂稱之為“既是議會制,又是總統制”。馬來西亞采取由 9個州的世襲蘇丹及州長等組成“統治者會議”,並由統治者會議產生“最高元首”的政權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產生瞭許多新獨立的國傢。它們的政治制度大都具有自己的特點。

  社會主義國傢的政體 它的政權組織形式最初就是1871年巴黎工人起義所創立的巴黎公社,那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治制度的第一次嘗試。1917年,俄國工人階級通過十月革命建立起來的蘇維埃制度,是巴黎公社的繼續。國傢一切權力屬於蘇維埃,實行議行合一。蘇聯1936年憲法規定,國傢最高權力機關是由權利平等的聯盟院和民族院組成的蘇聯最高蘇維埃。它的常設機關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國傢權力的最高執行和號令機關為蘇聯部長會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中國建立瞭人民民主專政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南斯拉夫建立瞭社會主義自治民主制。其他社會主義國傢也都建立瞭適合自己國情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1982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傢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傢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傢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