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中直接參加實施犯罪行為的罪犯,又稱“實行犯”。在清代《大清律例·刑律篇》中已見正犯這個用語。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的《暫行新刑律》和國民黨政府1935年刑法都沿用瞭這個用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按照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沒有採用正犯這個概念。

  各國刑法學傢歷來將正犯分為單獨正犯、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3種。

  單獨正犯 指共同犯罪中獨自 1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

  共同正犯 指共同犯罪中,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構成共同正犯必須具備的要件是:①主觀要件。必須對同一犯罪行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並有犯意的聯系。②客觀要件。必須是共同直接實施犯罪行為。

  間接正犯 一般指利用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例如,甲想殺乙,不親自動手,唆使年僅13歲的丙去將乙刺死。在這個案件中,不少刑法學傢認為,甲不是從犯或教唆犯,而是殺人的間接正犯。有的刑法學傢認為,利用他人無故意或過失因而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以達到自己犯罪目的的,也是間接正犯。還有一些刑法學傢認為,以強制方法利用他人實現自己犯罪目的的,也是間接正犯。

  從形式上看,間接正犯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像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種。但因被利用者或者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或者被利用者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都不能和利用者一同構成共同犯罪。因此,有些刑法學傢認為,在這個意義上,間接正犯實質上不是共同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