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初期政治傢、思想傢。洛陽人。18歲即“以能誦詩書屬文稱於郡中”,22歲由廷尉吳公推薦,被漢文帝(西元前180~前157在位)征為博士,旋遷太中大夫,頗受重用,並議“任公卿之位”。大臣周勃、灌嬰等“專欲擅權,紛亂諸事”,對他進行詆毀和排擠,遂被貶為長沙王太傅。後又被召回京師,任文帝少子梁懷王太傅。梁懷王墜馬死後,他“自傷為傅無狀”,憂傷而亡,年僅33歲。他的著作,經後人整理為《新書》10卷。

  賈誼為官,正當“文景之治””,當時一般官僚,“皆曰天下已安已治”,但賈誼“獨以為未也”。在歌舞升平的繁榮景象背後,他看到西漢王朝所潛伏的嚴重社會危機,大有一觸即發之勢,封建統治者猶如處在“抱火厝之積薪之下”。為此,他向漢文帝“陳治安之策”,提出一套鞏固和加強中央集權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主張。從而形成瞭“禮先刑後”、“德主刑輔”的政治法律思想。

  賈誼在總結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訓時,得出一條重要結論,即“仁義不施,攻守之勢異也”(《新書·過秦論上》)。他認為,君主取天下和守天下,其做法是不應相同的。取天下要“高詐力”,守天下則應“貴順權”。秦王朝在統一中國之前,為奪取全國政權,“繁法嚴刑而天下震”,用武力征討六國,這種政策在當時是合適的。但取得政權後,不知“變化因時”,“離戰國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仍然以取天下之策治守天下之世,不尚“仁義”,“不信功臣,不親士民,廢王道,立私權,禁文書而酷刑罰,先詐力而後仁義”,“繁刑嚴律,吏治深刻,賞罰不當,賦斂無度”(《新書·過秦論中》)。因此,結出“百姓怨望而海內叛”的惡果。前事之覆,後事之誡,漢王朝必須以此為鑒。

  賈誼認為,“仁義恩厚,人主之芒刃也;權勢法制,人主之斤斧也”。對待諸侯王的分裂割據,必須使用“斤斧”,武力削除,用“芒刃”就會“不缺則折”。除此之外,治理國傢則主要用“芒刃”,行禮治。在他看來,“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驅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祈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新書·禮》)。禮深入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它的作用,遠勝“權制法制”,治國必須“禮先法後”。

  對禮法的功效作用,賈誼提出:“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是故法之所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生難知也”。但是,和禮義德教相比,它又不得不居次要地位。禮的功效沒有行法那樣容易使人看得見,作用卻遠比法大。而且從長治久安考慮,“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氣樂;驅之以法令者,法令極而民風哀”。湯、武以仁義禮樂治天下,德被四夷,“累子孫數十世”;秦王懷法令遇百姓,“禍幾及身,子孫誅絕”。一得一失,就是最好的例證。

  從“君君臣臣,上下有差”的思想出發,在適用刑罰上,賈誼主張“黥劓之罪不及大夫”。理由是:“廉恥禮節以治君子,故有賜死而亡戮辱”。黥劓是污辱性刑罰。為“小人”而設;大夫是君主近臣,“其離主上不遠也”,刑戮不加大夫,乃是“尊君故也”。大臣犯罪,要受懲罰,但隻能由君主廢之、退之、滅之、賜之死,而不能“束縛之、系之,輸之司寇,編之徒官”,遭受獄吏的詈罵榜笞。賈誼雖然認為老百姓“至賤”、“至愚”,但又認為他們是“萬世之本”,“國以為本,君以為本,吏以為本”。他們的舉動,關系國傢的安危存亡。因此,對他們“不可簡”、“不可欺”,更不能與之為仇,“與民為敵者,民必勝之”。他再三勸戒漢文帝,對老百姓誅賞都必須謹慎。“與其殺不辜也,寧失於有罪也”。有疑罪,“附之去已”;有疑功,“附之與已”。疑罪不誅,“故不肖得改”;疑功行賞,“故愚民可勸”;“疑罪從去,仁也;疑功從予,信也”。仁信並行,賞罰分明,則民風自化,封建統治就會鞏固。

  賈誼的“禮先法後”、“德主刑輔”的思想,由於漢文帝時黃老思想占主導地位,沒有完全付諸實踐。但到漢武帝時,隨著大一統局面的形成,他的思想被重視,並由董仲舒加以發展,成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