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機關制定或認可、由國傢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般行為規則。反映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

  法律規範和其他規範的關係及其特徵 規範一般可分為技術規範和社會規範兩大類。法律規範是社會規範的一種。技術規範指規定人們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勞動工具、勞動對象的行為規則。在當前技術發展極端複雜的情況下,沒有技術規範就不可能進行生產,違反技術規範就可能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如導致生產者殘廢或死亡,引起爆炸、火災和其他災害等。因此,國傢往往把遵守技術規范確定為法律義務,從而成為法律規范。對違反技術規范造成的嚴重危害,要求承擔法律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技術規范與作為社會規范之一的法律規范既有區別又有密切的關系,法律規范可以規定有關人員負有遵守和執行技術規范的義務,並確定違反技術規范的法律責任,技術規范則成為法律規范所規定的義務的具體內容。

  社會規范是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行為規則。在階級社會中,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行為規則,除法律規范外,還有道德、習慣及其他共同生活規則等,但法律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有明顯的區別:①法律規范是國傢制定和認可的,其適用和遵守要依靠國傢強制力的保證。其他社會規范既不由國傢來制定,也不依靠國傢強制力來保證。②在一定的國傢中,隻能有統治階級的法律規范,其他的社會規范則不同,在同一階級社會中,可以有不同階級的規范,如既有統治階級的道德,又有被統治階級的道德。③除習慣法外,法律規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國傢機關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規定出來,成為具體的制度。其他社會規范除某些社會團體制定的規章(不具有國傢強制力保證的性質)外,一般沒有正式文件的形式,而大都存在於人們的觀念中或社會生活習慣中。法律規范和統治階級的其他社會規范在社會生活中起著相輔相成的作用。其他社會規范,在統治階級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經國傢制定或認可為法律規范,獲得法律規范的屬性。

  法律規范是一般的行為規則。它所針對的不是個別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適用於大量同類的事或人;不是適用一次就完結,而是多次適用的一般規則。至於隻適用於某一具體的事或人的具體命令或判決,雖然也具有必須遵守的性質,但它不是法律規范,是法律規范在具體條件下的適用,是非規范性的文件。強調法律規范與非規范性文件的區別,對防止行政、司法專橫,維護法制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規范結構 根據有的法學著作,法律規范通常由3個部分組成,即假定、處理、制裁。它們構成法律規范的3個要素。

  假定 指適用規范的必要條件。每一個法律規范都是在一定條件出現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而適用這一法律規范的這種條件就稱為假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個法律規范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就是假定部分。在許多情況下,假定部分未明確寫出,可以從規范條文中推論出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條沒有明確寫出假定部分,但可以推論出來,即夫妻一方先亡而有遺產,便是假定。

  處理 指行為規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規定人們的行為應當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允許做什麼。這是法律規范的中心部分,是規范的主要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5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是規定應當做什麼;第21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這是規定禁止做什麼;第10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規定允許做什麼。

  制裁 指對違反法律規范將導致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如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經濟制裁、判處刑罰等。法律規范的制裁部分在法律條文中有以下幾種情況:①有些法律明確地規定瞭制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國傢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 致使公共財產、國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有些法律規范的制裁部分,規定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的制裁,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2條中。不論制裁部分怎樣規定,法律規范一般都有制裁,因為制裁是保證法律規范實現的強制措施,是法律規范的一個標志。

  法律規范這三個部分是密切聯系不可缺少的,否則就失掉法律規范的意義。但這三個部分不一定都明確規定在一個法律條文中,有的條文未敘述假定部分,有的把假定與處理結合在一起,特別是刑事法律規范往往把假定與處理結合在一起,從表面上看它隻有處理與制裁兩個要素構成。有的未直接規定制裁。因此,法律規范與法律條文是有區別的。

  法律規范的種類 按法律規范本身的一些特征可以分為:

  強行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 強行性規范指規定人們必須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它所規定的義務,不允許法律關系主體一方或雙方隨便加以改變。如刑法規范一般都屬於強行性規范。在強行性規范中,凡規定人們必須作出某種行為的規范,稱命令性規范;凡規定人們禁止為某種行為的規范,稱禁止性規范。任意性規范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允許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商定。民法、經濟法方面的法律規范有的屬於任意性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2條規定,合營企業合同期限,可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由合營各方商定。

  授權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 授權性規范指規定人們有權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這種規范的內容,一種是賦予公民以某種權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即屬此類。其特點在於,這種權利是否行使,一般由公民自行決定。另一種是授予國傢機關的某種職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各種國傢機關職權的規定,即屬此類。其特點在於,這種職權是必須執行的,它對國傢機關來說,不但是權利,也是義務。義務性規范指規定人們必須作出或者不應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

  委任性規范與準用性規范 凡在規范中沒有直接確定行為規則的內容,而委托某一專門機關加以確定的規范,稱委任性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本法的施行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準用性規范指規范的某一部分準許引用其他法規的法律規范。如《物價管理暫行條例》第38條規定:“獎勵和行政處分以及經濟制裁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發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傢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委任性規范和準用性規范都是規范本身的全部或一部未直接規定行為規則的內容,需要引用其他法規。兩者的區別是,前者所委托的專門機關應規定的規范是尚無明文規定的,後者所引用的規范是已有明文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