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邏輯認為定義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質的較為簡短而明確的命題。舊譯界說。又稱實質定義或真實定義。古希臘的亞裡斯多德在《論辯篇》中論述瞭什麼是定義和應該怎樣下定義的問題,他把定義規定為“表明事物的本質的短句”。要正確地給事物下定義,就要掌握事物的本質,因之下定義的過程就是認識事物的過程。定義和推理,往往是形式邏輯討論的兩個中心議題。形式邏輯的發展愈來愈與認識論有瞭明顯的界限,怎樣掌握事物的本質也愈來愈不屬於形式邏輯研究的範圍。

  通過屬和種差下定義 任一定義總有被定義的東西和用來定義被定義的東西的東西;前者叫做被定義項,後者叫做定義項。從語言表達方面來看,被定義項總是比定義項簡短;而定義項的含義總是比被定義項明顯。邏輯史上最早的定義公式是由古羅馬邏輯學傢A.M.T.S.波愛修提出的。該公式是:

      概念=概念所歸的屬+種差

  這種下定義的方式,後來被稱為通過屬和種差下定義。例如,在定義“商品就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中,商品是被定義項;定義項是由屬(勞動產品)和種差(用來交換的)所組成的。所謂種差,就是屬下面一個種不同於其他種的特征。傳統邏輯認為,屬加上種差,構成事物的特有屬性(本質屬性或固有屬性)。

  發生定義和功用定義 種差可能是被定義的種發生或形成過程中的特征,由這樣的種差加上屬構成的定義叫做發生定義。如“圓周是平面上一點以等距離繞另一定點運動所形成的封閉曲線”。種差可能是被定義的種的特殊功用,由這樣的種差加上屬構成的定義叫做功用定義。如“溫度計是用以測量溫度的物理儀器”。

  傳統邏輯關於定義的規則 傳統邏輯認為正確的定義必須遵守以下各條規則:①定義項和被定義項的外延是全同關系。如,“哺乳動物是脊椎動物”,這個定義的外延就過於寬泛,因為有的脊椎動物(定義項)不是哺乳動物;又如“哺乳動物是陸生的以乳汁哺育幼體的動物”,這個定義則過於狹窄,因為有的哺乳動物(被定義項)不是陸生的以乳汁哺育幼體的動物。以上兩例定義項與被定義項的外延不全同,因此不是正確的定義。②定義項中不能有含混或比喻的語詞。如“生命就是內在關系對外在關系的不斷適應”,其定義項的意義不明確。③定義項中不能直接或間接包括被定義項。如“金屬是有金屬光澤的元素”,其定義項中就直接包括瞭被定義項。又如“原因就是引起結果的事件,結果就是原因引起的事件”,其定義項“引起結果的事件”就間接包括瞭被定義項“原因”。違反這條規則的錯誤叫做循環定義。④除非必要,定義項不應包括負詞項。如“商品是不供生產者本人消費的產品”,在定義項中就包括瞭負詞項“不供生產者本人消費的”,它不說明商品具有什麼特征。但被定義項的本質或特征就是缺乏某些屬性時,定義項中則可以包括負詞項。如生荒地就是“沒有開墾過的荒地”。

  名詞定義 或稱名義定義,指規定或說明語詞含義的定義。如“‘犢,就是古漢語中對初生牛仔的命名”。這說明瞭古漢語中“犢”這個語詞的含義。真實定義的被定義項表示一類事物,而名詞定義的被定義項是詞或詞組本身。真實定義的系詞是“是”或“就是”等,表示被定義項與定義項之間的必然聯系,而名詞定義的系詞代表語詞與語詞之間的人為的規定。

  實指定義 或稱指示定義,是直接指出被定義項所反映的事物。如,對一個沒有見過電視機的人,可以指給他看一臺電視機,並說:“電視機就是這個”。這裡的定義項是實物,對最原始的感覺往往有必要這樣指明,但實指定義不能給出被定義項的本質。

  相對詞項的定義 由於不能用屬加種差的方式給因和果下定義,可以通過兩者之間的關系給它們下定義。如“甲的產生或變化,必然引起乙的產生或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甲就是因,乙就是果”。這樣的定義,被稱為相對詞項的定義。

  隨著現代邏輯對思維形式的研究日趨縝密,關於定義的理論也有許多新的發展(見形式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