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層建築領域中各種權力主體維護自身利益的特定行為以及由此結成的特定關係。它是人類歷史發展到一定時期產生的一種重要社會現象,在階級社會中主要表現為階級之間的鬥爭;在剝削階級作為階級消滅後,主要表現為調整人民內部關係和管理公共事務。政治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重大影響和作用。這一社會現象很複雜,各時代的政治學傢和政治傢都從不同角度和不同側重點對它作過各種論述,但至今還沒有公認的確切定義。

  詞源 英文“政治”politics 是由希臘文πολι演化來的。這個詞起先出現在荷馬的史詩中,指城堡或衛城。在古希臘,雅典人將修築在山巔的衛城,稱“阿克羅波裡”(αкρóπολι),簡稱為“波裡”(πóλι)。每當商議公務時人們就到衛城去,後世將衛城及其周圍的市區、鄉郊統稱為“波裡”。“波裡”綜合瞭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而被賦予“邦”或“國”的意義。後又從“波裡”一詞衍生出“公民”(πολιη)、“政治制度”(πολιεα)、“政治傢”(óπολιιкó)等詞。英語將πóλι的轉意譯為politics,將其本意譯為city-state(城邦)。因此,“政治”一詞一開始就是指城邦中的統治、管理、參與、鬥爭等各種公共生活的總和。中國近代學者將politics譯為政治,包含的內容與古希臘的πóλι和西方的politics大體相同。

  中國古代先秦諸子也使用過“政治”一詞,如《尚書·畢命》中有“道洽政治,澤潤生民”,《周禮·地官·遂人》中有“掌其政治禁令”。但在更多的情況下是將“政”與“治”分開使用。“政”主要指國傢的權力、制度、秩序和法令。如“啟以商政,疆以周索”,“啟以夏政,而作禹刑”(《左傳·昭公六年》);“大亂宋國之政”(《左傳·襄公十七年》);“禮樂刑政,其極一也”(《禮記·樂記》)。“治”則主要指管理人民和教化人民,如“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禮記·經解》)等;也指實現安定的狀態,如“天下兼相愛則治,交相惡則亂”(《墨子·兼愛上》)等。而將“政”與“治”兩個詞完全結合使用,則始於中國近代,代表人物是孫中山。他說:“政就是眾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孫中山選集》,第692頁)。

  政治的定義 政治作為一種重大的社會現象,受到人們高度重視。各個時代的政治理論傢和政治傢都力圖弄清政治的本質及其規律,但是由於人們在不同的時代所面臨的歷史任務不同,需要政治發揮作用的側重點和著力點不同,再加上不同歷史觀的影響,人們在解釋政治概念時所強調的內容就不同,於是產生瞭對什麼是政治的各種各樣回答,形成瞭眾多的關於政治的定義。

  K.馬克思、F.恩格斯、В.И.列寧關於政治的概念有過如下的表述:“一切階級鬥爭都是政治鬥爭”(《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60頁),“政治是經濟的最集中的表現”,“政治就是各階級之間的鬥爭”(《列寧選集》第4卷,第416、370頁),“政治就是參與國傢事務,給國傢定方向,確定國傢活動的形式、任務和內容”(《列寧文稿》第2卷,第407頁),“政治是一種科學,是一種藝術”(《列寧選集》第4卷,第234頁)。這些概括反映瞭政治的本質、屬性、基本內容和特征,是研究政治現象和為政治下定義的指導思想。

  西方的政治學傢為政治下過許多定義,例如:①認為政治是國傢的活動,是治理國傢,是奪取或保存權力的行為。②認為政治是權力鬥爭,是人際關系中的權力現象。③認為政治是人們在安排公共事務中表達個人意志和利益的一種活動,政治的目標是制定政策,也就是處理公共事務。④認為政治是制定和執行政策的過程。⑤認為政治是一種社會的利益關系,是對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

  蘇聯有的政治學傢認為,政治是國傢、政黨和政治體系中的機構,為實現階級的民族的集團的和個人的利益、目的和任務,而從事活動的方向、手段和方法。《蘇聯百科全書》指出,政治是階級之間、民族之間以及其他社會集團之間的關系所引起的活動,其核心就是奪取、鞏固和使用國傢政權。

  在中國,孫中山的“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的說法頗有影響。有的政治學傢認為,政治是用公共的強制力對於眾人之事的治理。有的認為:政治就是在社會經濟關系發生瞭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關系時,表現為有組織的權力的鬥爭和運動的關系。

  20世紀80年代,中國政治學界曾對“政治”的概念進行瞭討論,主要看法有:①政治是各階級為維護和發展本階級的利益,而處理本階級內部以及與其他階級、民族、國傢的關系所采取的直接的策略、手段和組織形式。②政治是一定階級或集團為實現其經濟要求,而奪取政權和鞏固政權的活動,以及實行的對內對外的全部政策和策略。③政治是主要由政府推行的、涉及各個生活領域的、在各種社會活動中占主要地位的活動。④政治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社會的上層建築,集中表現為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之間權力鬥爭、統治階級內部的權力分配和使用等。

  政治的特征 政治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和社會的上層建築,出現在產生階級對立和產生國傢的時候。在人類有文字記載的幾千年的歷史中,政治總是直接或間接地同國傢相聯系。

  政治現象涉及的權力主體主要有3類:①國傢權力體系的組成部分和從屬於國傢的權力主體,如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各種部門 )、執政黨、政治傢和各級政府官員、統治階級、統治民族等;②與國傢權力體系相互制約的權力主體,如在野黨、利益集團和社會團體、被統治階級、被統治民族、無組織的人群或個人、國際組織等;③在特定條件下同國傢權力體系發生某種聯系,被賦予一定政治意義的集團、組織、個體。如某些文化組織、國際學術團體、經濟組織等。前兩類是本質性的政治主體,後者為非本質性的政治主體。

  政治現象同各種權力主體的利益密切相關。由於人類社會的發展至今還不能充分滿足人們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因此利益具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各種權力主體為獲取和維護利益,必然發生各種不同性質和不同程度的沖突,從而決定瞭政治鬥爭總是為瞭某種利益而進行的。經濟、社會生活、文化方面和意識形態方面的利益,權力的追求,以及某些心理滿足等,對於各種權力主體來說,都是政治運行的基本動力。政治作為權力主體維護自身利益的方式,主要表現為以國傢權力為依托的各種支配行為和以對國傢的制約性權力為依托的各種反支配的行為。如統治行為、管理行為、參與行為、鬥爭行為、領導行為、反政府行為、權威性影響、權力競爭等。這些行為的共同特點是,都以利益為中心,具有不同程度的強制性、支配性和相互鬥爭性。

  政治作為權力主體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上述特定行為的相互作用。如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管理與參與的關系、權威與服從的關系、相互鬥爭的關系等。這些關系在實際過程中是行為的結果,但根本上取決於社會經濟關系所具有的必然性。

  政治發展的歷史過程 社會政治隨著社會從低級到高級的進程而發展,社會成員參與政治生活的深度和廣度也隨之向前發展。在人類歷史上,政治一開始就是圍繞國傢權力展開的,表現為人們攫取、維護、建設、執行、制約國傢權力的全部活動。政治生活從社會生活中分離出來,是在原始社會向奴隸制社會過渡中實現的。在原始社會末期,私有制使社會分裂為經濟利益相互沖突、矛盾不可調和的階級。為瞭把沖突保持在一定秩序范圍內,不致在鬥爭中使對立雙方和社會毀滅,於是國傢作為表面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緩和沖突的力量,從社會中產生並日益同社會脫離。人們為建立國傢所進行的各種鬥爭和在鬥爭中各部分社會力量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變化的狀況,構成瞭人類社會最初的政治生活。在國傢產生後,政治生活便圍繞著國傢權力以及國傢與社會的相互關系展開。主要表現為:①社會上各階級、階層、派別、集團為爭取政治權力的鬥爭;②國傢的全部統治活動和管理活動。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占人口絕大多數的直接生產者被排斥於政治生活之外,政治生活主要而且經常地表現為統治階級內部各階層、派別、集團之間的權力鬥爭。正如馬克思所說:“在古代的羅馬,階級鬥爭隻是在享有特權的少數人內部進行,隻是在自由富人與自由窮人之間進行,而從事生產的廣大民眾,即奴隸,則不過為這些鬥士充當消極的舞臺臺柱”(《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599~600頁)。奴隸與奴隸主、農民和封建主的階級鬥爭則往往以奴隸起義、農民起義這種特殊的政治形式表現出來。

  被統治階級和統治階級的鬥爭直接進入政治生活,是從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開始的,到資本主義社會則變為普遍的現象。在封建社會末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產生對自由、平等權利的要求,迫切希望通過參與政治生活促使自己利益的實現。17世紀中葉開始,歐洲爆發瞭資產階級革命,資產階級借助勞動群眾的力量與封建貴族進行爭取政治權力的鬥爭,使社會政治生活長期表現為封建貴族和資產階級之間在統治權上的復辟和反復辟的鬥爭。在英國,這一鬥爭從1640年一直延續到1721年資產階級完全掌握政權為止。而在法國則從大革命一直延續到19世紀70年代。

  在資產階級確立統治之後,資產階級國傢的政治一方面表現為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和政治管理過程,一方面表現為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之間圍繞政治權力所進行的階級鬥爭。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是資產階級國傢的典型形式。在這種制度下,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和政治管理的方式不同於前資本主義國傢,它不簡單地排斥勞動群眾,而以勞動群眾在形式上參與政治生活作為其政治制度運行的必要條件。資產階級為適應在經濟競爭中所發生的力量對比的不斷變化,必須不斷在本階級內進行國傢權力的再分配。這種權力的再分配通常是依據法律規定,定期地通過以政黨為依托的政治傢之間的政治競爭實現的。這種競爭是以形式上有勞動群眾參與的普選結果作為最權威的裁決。這樣,也使勞動群眾在形式上享有比較廣泛的自由權利和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權利。而勞動群眾也必然利用這些權利對政府施加一定影響。資產階級政治制度的運行是通過政府對社會的政治管理來實現其統治,以保證一般社會生活的正常發展。它包括政府的決策過程、政策的執行過程、信息的反饋過程,以及在整個過程中國傢權力機構的各部分之間的相互制約等。在資產階級政治制度的運行中,社會各種利益集團通過各種方式的“院外活動”對議員或政府官員施加影響,以制約各種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這些活動構成瞭資產階級國傢政治的重要內容,壟斷資本集團運用財富對政府及其行為所進行的經常性的控制,主要也是通過這種方式實現的。在資產階級國傢,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圍繞著政治權力所進行的階級鬥爭,一方面表現為無產階級政黨參與政治競爭,利用資產階級民主制進行合法的議會鬥爭,或者各種勞工組織以壓力集團、集會、罷工等合法方式對資產階級議會或政府施加影響,爭取各種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另一方面表現為無產階級政黨領導人民通過革命運動,反對資產階級統治,爭取實現無產階級的根本利益。當社會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形態後,在政治生活中出現瞭代表一定階級、階層或社會集團根本利益的現代政黨。資產階級各集團往往通過其掌握的巨大財富來控制政黨,通過政黨掌握政權或影響政府、控制議會、制定政策、操縱選舉、影響輿論等各種方式來實現對政治生活的主導作用,進而實現對政治權力的壟斷。政黨政治逐漸成為現代國傢政治的基本模式。

  社會主義國傢的政治同資產階級國傢的政治有著根本不同的性質。在社會主義國傢,政治生活最顯著的特征是,代表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政黨在政治生活中、特別是在國傢權力體系中起領導核心作用。無產階級政黨對社會的政治領導表現為黨直接掌握國傢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則,集中廣大人民的意志,提出路線、方針和推薦國傢領導幹部。無產階級政黨對國傢事務實行政治領導的主要方式是,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傢的法律和決定,通過黨組織的活動和黨員的作用帶動人民群眾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無產階級政黨對國傢和社會的領導權是在長期的革命鬥爭中確立起來的,是以人民群眾的擁護為基礎的。從根本上說,它反映瞭社會主義事業作為高度自覺性的事業的性質的要求。因此,堅持和維護無產階級政黨在社會主義國傢中的領導地位和作用,是社會主義國傢政治生活的最重要內容。社會主義國傢的政治生活還表現為人民群眾通過民主程序組織國傢政權,並參與和影響政府的決策和政策的執行。社會主義國傢實行社會主義民主共和制,人民是國傢和社會的主人,國傢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社會主義國傢政治的實質。如在中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傢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傢權力,保障自己當傢作主的地位。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人民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對社會生活、政治生活進行管理,同時對少數敵對勢力實行專政,保證國傢政治生活的穩定。政府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受它的監督。無產階級政黨內部、各種政治團體內部的政治生活,以及無產階級政黨和各種政治團體的相互關系,也是社會主義國傢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在中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國傢的基本政治制度。它保障各社會階層、各人民團體和各界愛國人士,都能在國傢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發揮作用。

  政治現象產生之後,經歷瞭幾千年的發展,已高度成熟。在現代,不論是資本主義國傢還是社會主義國傢,政治都是牽動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並支配其行為的巨大社會力量。從這個意義上說,今天的人類才成為名副其實的“政治動物”。政治現象還將在人類社會長期存在,隻有當人類的政治生活發展到從根本上改變少數人管理多數人的政治模式,實現社會的自我管理時,原來意義上的政治現象才會轉化為一般社會現象而最後消亡。

  政治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 政治與經濟、法律、宗教、道德等社會現象有著密切的聯系並且互相影響。

  與經濟的關系 經濟是整個社會的基礎,也是政治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政治是經濟的反映,是經濟的集中表現。一方面,政治的發展最終取決於經濟生活的狀況,取決於社會生產力的性質和發展水平以及社會生產力與社會生產關系之間的矛盾運動的狀況。另一方面,政治對於經濟又有相對的獨立性,它極大地影響經濟的發展,並在一定的條件下決定著生產關系和生產力之間的矛盾運動的狀況。政治對經濟的作用最經常的是通過國傢權力來實現的。恩格斯指出:“國傢權力對於經濟發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種:它可以沿著同一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發展得比較快;它可以沿著相反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它現在在每個大民族中經過一定的時期就都要遭到崩潰;或者是它可以阻礙經濟發展沿著某些方向走,而推動它沿著另一種方向走,這第三種情況歸根到底還是歸結為前兩種情況中的一種。但是很明顯,在第二和第三種情況下,政治權力能給經濟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並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483頁)

  與法律的關系 政治和法律的關系主要通過國傢權力與法的關系反映出來。國傢和法律是階級鬥爭的產物和工具,是統治階級意志的代表和體現,都屬於上層建築,產生於和決定於社會的經濟基礎。在兩者的關系中,政治是根本,是法律產生的前提。法律總是由國傢制訂和認可的,法律的權威和效力是以國傢權力為後盾的。另一方面,法律對於政治也有重大的影響,它體現國傢的意志,通過法的準則來鞏固國傢權力並維持國傢權力的正常運行。

  與宗教的關系 政治與宗教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有著密切的聯系。在歷史上,宗教曾經是政治統治的重要工具。如在歐洲中世紀,教廷曾經凌駕於國傢之上,而成為最有權威的政治勢力,宗教的律條也曾作為統治人民的嚴酷的法律。宗教沖突往往是民族鬥爭、階級鬥爭或不同政治集團鬥爭的表現形式。在國際鬥爭中,資本主義國傢曾利用宗教作為進行政治滲透和文化侵略以及政治顛覆的工具。在現代社會,在國傢的政治權力正常發展的情況下,宗教與政治的關系已越來越疏遠,這已成為政治進步的標志。

  與道德的關系 政治與道德也有密切的聯系。在階級社會中,道德受政治制約,為一定階級的利益服務。道德能造成一種有利於鞏固國傢權力的社會秩序及與此相關的心理基礎,有助於政治的正常運行特別是國傢權力的維持。同時,政治對道德的形成和發展也有巨大的作用,一種道德風尚的建立和發展往往需要借助於政治力量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