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的組成人員。

  議員的產生 現代西方國傢議員的產生有3種方式,即選舉、任命、因特別身份而獲得議員資格。其中以選舉為主要方式,如美、法等國上、下兩院的議員都是選舉產生的。其餘兩種為例外方式,如英國上院議員一部分為王室成年男子,其餘均由國王任命;義大利卸任共和國總統得為終身參議員,現任總統有權指定在社會活動、科學和藝術方面有高度成就、為祖國爭光的公民5人為終身參議員;在二元君君主立憲制國傢中有一部分議員由君主任命。議員的任期各國有所不同,一般上院任期長於下院。如美國參議院任期6年,每2年改選1/3,眾議院任期2年;日本參議院任期6年,每3年改選1/2,眾議院任期4年。各國對議員的當選資格有年齡、性別、種族、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等方面的限制。

  議員的權利和特殊保障 議員的權利主要有提案權、表決權、對內閣的質詢權等。議員的特殊保障制度是為保證議員執行職務、排除幹擾、消除顧慮而設置的。它包括:①議員的特殊言論保障,指議員在議院內所有的演說、辯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西方國傢對這種特殊保障一般不加限制,但少數國傢有限制性規定。如法國、意大利僅以執行職務時的言論和表決為限。聯邦德國則規定該種保障不適用於誹謗性侮辱。②議員的特殊人身保障,指議員在議會會議期間非經議院同意、在議會閉會期間非經議院常設性機構的許可,不受逮捕、拘禁和刑事審判。西方國傢的憲法都有這項規定,一般也同時規定現行犯不在此限。有些國傢的憲法還作瞭一些其他規定,如《日本國憲法》規定,會期前曾被逮捕的議員,如其所屬議院提出要求,必須於會期中予以釋放。

  議員的責任 議員是否向選民負責是議員責任中的首要問題。在議會制度初建時期,西方國傢的一些學者曾認為議員和選民的關系為委托關系,議員作為選區選民的受托人,在議會中的活動應以委托人的意志為依據,應遵循選民的訓示並接受其監督。選區選民對其所選出的議員可以撤銷委托,予以罷免。現代西方國傢學者多舍棄委托說,轉而主張代表說或國傢機關說。主張代表說的學者承認全體議員和全體選民之間存在代表與被代表的關系,具有委托性質,但否認個別議員和其選區選民存在委托關系。主張國傢機關說的學者認為,選舉團體和議會都是國傢機關,選舉團體的選舉職權和議會的立法、議決方面的職權都來自憲法,其間不存在委托關系,也不存在代表關系。兩派學者均否認議員應遵循其選區選民的意志進行活動,接受選區選民的監督,否認選區選民有權撤銷他們所選出的議員。聯邦德國是采用議員不向選民負責制度的典型國傢。《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規定,聯邦議院的議員是全體人民的代表,不受委任和指令的約束,隻服從自己的良心。

  社會主義國傢人民代表機關的代表都由選舉產生,都享有特殊的言論保障權和人身保障權,都要接受選民或選舉團體的監督,選民或選舉團體有權罷免其選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