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國政府間的協定組成並以特別協定同聯合國發生關係的專門性國際組織。其宗旨、原則、組織形式和職權範圍,均由各國政府簽署的協定所規定。它的任務是在某一特定領域如經濟、社會、文化、科技、教育、衛生以及其他方面進行工作,負有國際責任。

  建立與發展 聯合國有關經濟、社會、文教和科技方面的專門機構,有些是聯合國成立以前早已存在,有些是在聯合國成立以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至1992年,,同聯合國簽訂協定的專門機構有16個: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開發協會;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萬國郵政聯盟;國際電信聯盟;世界氣象組織;國際海事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此外,還有兩個政府間機構與聯合國發生關系:一個是作為聯合國主持下獨立機構的國際原子能組織;一個是多邊條約性質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它規定的貿易規則已為占世界貿易大部分份額的國傢所接受。

  性質與地位 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由各國政府間協定所成立的各種專門機構,通過與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訂立特別協定同聯合國發生關系,這類協定須經聯合國大會核準。特別協定不僅確認瞭各專門機構在國際社會中的法律地位,而且規定瞭它與聯合國進行聯系的特殊形式與條件,如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會議(無表決權),交換文件與情報,協調人事、預算和財政方面的安排等。各專門機構同意考慮聯合國對其提出的任何建議,並就這種建議所采取的措施向聯合國提交報告。但聯合國專門機構同聯合國並非隸屬關系,各專門機構有自己的會員國、立法和執行機構、經費來源以及總部所在地,是聯合國體系中的自治單位,具有獨立地位。它們的決議與活動不需要聯合國批準,聯合國隻是以經社理事會同它們協商,並以提出建議等方式來協調彼此之間的活動。聯合國與專門機構兩者的關系以協調一致為主要原則。

  組織結構 各專門機構一般都具有下列組織結構和形式:①以全體成員參加的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方針政策,通過預算,選舉執行機關的成員,制定或修改有關約章。②設有稱為理事會或執行局的執行機關。其職能是執行大會決議,提出建議、計劃和工作方案等,並付諸實施。③設有常設秘書處,主要負擔各常設機構的協調任務,處理各種日常事務。上述三種機關是專門機構的典型結構。此外有些專門機構還在世界各地設有地區性的分支機構,以及為實現職能建立的必要的輔助性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