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選舉產生的代表民意的機關來行使國傢權力的制度。它是一種間接民主的形式,通常以議會作為代表民意的機關。

  代議制是資產階級取得革命勝利、奪取政權之後正式確立起來的。它的基本特徵是:由通過普選產生的議員組成議會,形式上代表民意行使國傢權力;議會議決事項均由議員共同討論並經多數通過;議會享有立法權、財政權和行政監督權。現代國傢大都實行代議制。

  由於各國的政體不同,其代議機關在國傢政權組織體系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所不同。如在英國的議會內閣制和瑞士的委員會制下,議會在國傢政治生活中居主導地位,起著核心作用,最高行政機構(內閣、聯邦委員會)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在美國的總統制和法國的半總統制下,議會雖然在國傢政治生活中也居重要地位,但不起核心作用,掌握最高行政權力的總統,由選民間接或直接選出,不對議會負責。西方國傢的政治制度實行分權制衡原則,議會主要執行立法職能,其權力受到其他國傢權力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的制約,有些國傢的內閣甚至有權經國傢元首同意解散議會。當代西方國傢的行政權力還有日益擴大的趨勢。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是代議制的一種形式,但與西方國傢的議會制有本質的不同,它是一種新型的代議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傢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傢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傢最高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傢權力,不僅直接行使立法權,而且由它產生國傢行政、審判、檢察等機關。這些機關都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受其監督,從而保證瞭人民真正行使國傢權力,使代議機關不僅從形式上而且從內容上都真正代表民意。

  代議制是一種間接民主形式,選舉制是它的基礎。選舉人的資格,選區的劃分,提出候選人的方法,投票和選票計算的方式等,是衡量代議制是否符合民主原則的重要因素。如何代表選舉人的意志,是代議制理論中長期爭論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代表必須按照選舉人的意見行事,代表是選民派駐立法機關的“大使”。另一種意見認為,代表有權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選民的意志,並依據這種判斷行事。因此,有些國傢允許選民罷免當選的代表,使代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監督。也有一些國傢不允許選民罷免代表,以鼓勵代表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避免過多地受制於原選區的選民。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法定程序罷免本單位或本地區選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