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1890、1893年。《中英藏印條約》及續約之後,英國強迫中國訂立的不平等條約。1903年11月(光緒二十九年九月)英國發動第二次侵略西藏地方的戰爭,次年8月佔領拉薩。9月7日,英軍上校榮赫鵬強迫西藏甘丹寺長羅桑堅贊簽訂《拉薩條約》共十款,主要內容為:①除亞東外,增開江孜、噶大克為商埠,許英國分別派員監管商務;②賠款七百五十萬盧比,分七十五年繳清,賠款未繳清前,英軍佔領春丕;③自中國與哲孟雄(今錫金)邊界至拉薩的防禦工事一律拆除;④除經英國事先同意外,西西藏土地不得讓賣、租典與任何外國;西藏一切事務不準任何外國幹涉;任何外國不準派員入藏;西藏的鐵路、道路、電線、礦產或其他利權不得讓與任何外國或其臣民;西藏各項進款、或貨物或現金不許抵押或讓與任何外國或其臣民。

  1904年11月印度代理總督唵士爾奉英國政府命令批準《拉薩條約》,在附款又聲明,將賠款減為二百五十萬盧比,賠款開繳三年後,英軍即自春丕撤退。

  《拉薩條約》嚴重損害中國的主權,清政府堅持不予批準的立場,電示駐藏大臣“切勿畫押”,並令其與榮赫鵬交涉,要求修改條約。1906年在北京重開談判,4月27日,清外務部侍郎唐紹儀與英國駐華公使薩道義簽訂《中英續訂藏印條約》正約六款,主要內容為:雙方承認將《拉薩條約》附入本約,作為附約;英國允不占並藏境及不幹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應允不準其他外國幹涉藏境及其一切內治,等等。

  英國依據《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取得瞭在西藏增開商埠等特權,又從清政府取得不準其他帝國主義國傢在西藏擴張勢力的許諾。《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將《拉薩條約》收為附約,一方面表示清政府被迫接受《拉薩條約》的各項條款,另一方面使英國在事實上確認瞭中國在西藏地方的領土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