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2月14日,14個拉丁美洲國傢在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的特拉特洛爾科區簽訂的條約。故又稱《特拉特洛爾科條約》。條約採取對簽署國個別生效的方式。1967年9月20日開始對墨西哥生效,至1984年底,已有26個拉丁美洲國傢簽署或批準,但隻對其中23國生效。條約未規定有效期限。

拉丁美洲禁禁止核武器條約適用范圍圖

  條約規定:締約國隻能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和進行核裝置爆炸,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各自領土內試驗、使用、制造、生產或取得核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收受、儲存、部署和擁有任何核武器。條約還規定設立“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組織”,負責對條約執行的監督和核查。

  條約有兩項附加議定書:①第1號附加議定書規定,在本條約區外但對本條約區內的領土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負有國際責任的國傢,承擔本條約規定的義務。至1984年底,荷、英、美三國已簽署並批準,法國已簽署尚未批準。②第2號附加議定書要求有核武器國傢尊重該地區的非核化地位,不對締約國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中、法、蘇、英、美五國都已簽署並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時發表聲明,建議此議定書增加兩項補充規定:撤銷在拉美的一切外國軍事基地;禁止帶有核武器的運載工具通過。中國政府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作為第一步,所有擁有核武器的國傢首先應該承擔義務,保證不使用核武器,特別是不對無核國傢和無核地區使用核武器。中國政府多次聲明,中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