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1946年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在德國紐倫堡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的首要戰爭罪犯和犯罪組織進行的審判。1943年10月30日的蘇美英三國《莫斯科宣言》規定,戰後將把戰犯押往犯罪地點,由受害國根據國內法審判。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四國簽署的《倫敦協定》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進一步規定,由四國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預備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對無法確定其具體犯罪地點的納粹德國首要戰犯進行統一審判。國際軍事法庭第一次審判於1945年10月118日在柏林舉行。從1945年11月20日開始,移至德國紐倫堡城舉行。經過216次開庭,於1946年10月1日結束。法庭對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瞭宣判:H.戈林、M.博爾曼、H.弗蘭克、W.弗裡克、A.約德爾、E.卡爾滕佈龍納、W.凱特爾、J.von裡賓特洛甫、A.羅森貝格、F.紹克爾、A.賽斯-英誇特、J.施特賴歇爾等12人被處絞刑。其中10人被執行(戈林刑前自殺,博爾曼被缺席審判)。W.馮克、R.赫斯、E.雷德爾等3人被判無期徒刑,B.von希拉赫、A.施佩爾、K.鄧尼茨、K.F.von紐賴特等4人被判10~20年徒刑,H.弗裡切、F.von巴本、H.G.H.沙赫特等3人被釋放。在被起訴的組織和團體中,黨衛軍、特別勤務隊和國傢秘密警察以及納粹黨元首兵團被宣佈為犯罪組織。德國內閣、參謀總部和國防軍最高統帥部以及沖鋒隊被判無罪。(見彩圖)

在紐倫堡歐洲國際軍事法庭被告席上的納粹戰犯(後兩排)

  美國軍事法庭在紐倫堡城對在納粹德國政治、經濟和軍事機構與組織中身居要職的177名被告進行瞭12項後續審判,即:①醫生審判(針對在戰俘和集中營囚犯身上做醫學試驗);②米爾希審判 (針對E.米爾希元帥);③法官審判(針對利用法律迫害猶太人和納粹黨反對派的高級司法官員);④波爾審判(針對黨衛軍集中營管理機構的領導人 H.von波爾);⑤弗裡克審判(針對大量使用外國強制性勞工的F.弗裡克總裁和他的康采恩);⑥法本公司審判(針對法本公司在占領區的活動);⑦殺害人質審判(針對在東南歐反遊擊戰中殺害人質的將軍);⑧種族和移民局審判(針對黨衛軍的種族計劃);⑨黨衛軍特別行動部隊審判(針對奧倫多爾夫及其他特別行動部隊的指揮官);⑩克虜伯審判(針對克虜伯康采恩及其領導人);⑪威廉大街審判(針對外交部高級官員及幾個政府部長的破壞和平罪);⑫國防軍最高統帥部審判(針對最高統帥部的高級軍官)。後續審判判處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執行),釋放35人,其餘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釋放。

  紐倫堡審判根據下述4條罪行起訴和定罪:①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戰爭罪;②參予實施戰爭的共同計劃罪。以上兩條罪行合起來被稱為破壞和平罪。③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慣例);④違反人道罪(指對平民的屠殺、滅絕和奴役等)。紐倫堡審判為以後對破壞和平罪的審判奠定瞭基礎,標志著國際法的重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