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6月在瑞士蒙特勒召開的討論修訂黑海《海峽制度公約》的國際會議。參加國有土、英、法、日、希、保、南、羅、澳、蘇等10國。義大利拒絕出席。20世紀30年代中期。由於德、意法西斯國傢擴軍備戰,歐洲和地中海局勢日趨緊張。土耳其為維護本國安全,急欲收回對黑海海峽的主權與控制權,1935年正式倡議修改《洛桑海峽公約》,得到蘇聯的積極支持。英、日出於鞏固其在東地中海的地位和加強英、土關係的願望,也表贊同。

  1936年7月200日,與會各國簽訂《關於黑海海峽制度的公約》,主要內容:各國商船可以自由通過海峽;在平時,黑海沿岸國傢軍艦自由通過海峽(主力艦僅限1艘),非黑海沿岸國傢軍艦通過海峽時,在同一時間內總噸位不得超過3萬噸,其中1個國傢不得超過1.5萬噸,數量不得超過9艘,軍艦在黑海停留期不得超過3周;在戰時,如土耳其中立,交戰國軍艦不得通過,如土耳其參戰,允許通過與否,由土酌情決定。有效期20年。公約生效滿5年,締約國有權提出建議修改公約的條款。公約期滿前兩年,任一締約國未向法國政府預先通知廢止時,則公約繼續有效,直到這種通知發出後2年時為止。但公約第1條確認的通航自由原則將無限有效。

  公約恢復瞭土耳其對黑海海峽地區的主權,加強瞭土耳其對海峽的控制權。公約也擴大瞭黑海沿岸國傢通過海峽的航行權,並對非黑海國傢通過海峽的權利作瞭比《洛桑公約》更多的限制,有利於維護黑海沿岸國傢的權利和安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土耳其允許德國軍艦駛入黑海而違反瞭公約第19條的規定。1946年8月蘇聯提出修改蒙特勒公約,要求蘇、土共同保衛和管理黑海海峽,遭土耳其拒絕。1953年5月蘇聯正式撤回這一要求。此後締約各國未正式提出異議,蒙特勒公約繼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