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而建立的國際組織。

  成立經過 1942年1月1日,中、蘇、美、英等26個反法西斯同盟國傢代表在華盛頓簽署《聯合國傢宣言》,保證繼續對德、日、意等軸心國協同作戰。“聯合國”一詞,是在1941年12月起草宣言過程中,由美國總統F.D.羅斯福提出的。美國認為,隻有建立一個以幾大國組成的國際安全機構為核心的單一的普遍性國際組織,才能維持戰後世界秩序序和國際和平。1943年10月30日,中、蘇、美、英四國在莫斯科發表《普遍安全宣言》,提出有必要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1944年8~10月,蘇、英、美三國代表和中、英、美三國代表先後在華盛頓的敦巴頓橡樹園舉行會談,討論和擬訂組織聯合國的建議。1945年4月25日,來自50個國傢(波蘭因故未參加)的282名代表在美國舊金山舉行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6月26日,51國代表簽署《聯合國憲章》(波蘭事後補簽)。憲章規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定實質性問題時采取“大國一致”規則,即中、法、蘇、英、美5個常任理事國擁有“否決權”。同年10月24日,聯合國正式成立。51個憲章簽字國為創始會員國。中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之一,但由於美國的阻撓,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直到1971年10月才得到恢復。(見圖)

鄧小平在聯合國第6次特別會議全體會議上發言(1974年4月10)

  宗旨和原則 《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作為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各國之間的友好關系,促進國際合作,促成社會進步和在更大自由中的更好的生活水平。聯合國遵循下述原則:“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各會員國應該忠實履行它們依憲章規定所承擔的義務”、“各會員國應該用和平的方法解決它們的國際爭端”、“各會員國對聯合國依照憲章采取的一切行動應給予一切援助”、“憲章任何規定均未授權聯合國幹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傢國內管轄的事項”。

  機構及其作用 主要機構有6個:①大會:聯合國主要的審議機構,由全體會員國組成。憲章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范圍內的政治、經濟、社會、托管、法律等問題,並向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提出建議。②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的機構。在聯合國各機構中,隻有安理會有權作出根據憲章規定各會員國必須執行的決定。安理會由中、法、蘇、英、美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常任理事國在實質性問題上擁有“否決權”。③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大會權力之下負責協調聯合國和各專門機構的工作,研究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等事項,並就這些問題向大會、各會員國和專門機構提出建議。④托管理事會:負責監督托管領土的管理,以促進托管領土的自治或向獨立方向逐漸發展。⑤國際法院: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⑥秘書處:任務是為聯合國其他機構服務,並執行這些機構制定的計劃和政策。秘書處的首腦是秘書長,由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

《聯合國憲章》簽字儀式

  聯合國其他機構有: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世界糧食計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同聯合國建立關系的機構有: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萬國郵政聯盟,國際電信聯盟,世界氣象組織,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等。這些機構在促進世界社會、經濟、文化、教育、衛生的發展和保護婦女兒童、環境等方面,做瞭大量工作(表1)。

  總部及機關刊物 聯合國總部設在美國紐約,聯合國歐洲辦事處設在瑞士日內瓦。大會、安全理事會和其他機構的會議,通常都在總部舉行。總部機關刊物有《聯合國紀事月刊》、《聯合國年鑒》等。

表1 聯合國組織機構

表2 聯合國會員國

  截至1986年6月,聯合國共有159個會員國(表2)。

  

參考書目

 Office of Public Information,Everyman's United Nations,United Nations,New York,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