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商業、手工業的同行組織。宋代的行稱“團行”,手工業中的行也有稱為“作”。明代,“團行”稱謂消失,普遍稱“行”或“鋪行”。

  宋代政府須索物品,大部分通過和買,由各行業鋪戶供應。因此,官府按行業將鋪產登錄置薄。鋪戶入行往往並非自願,而是由於官府的強制。如王安石變法(見王安石)時期,小至提瓶賣漿者,不入行不準在市買賣。被組織在行內的鋪戶稱行鋪或行戶。每行有行頭或行首、行老,由物力高強的上戶擔任。供應官物有舛誤或不按時限限,行頭要賠墊補償。行頭每旬輪流為當旬行頭,負責分派和買貨物,原則上按行戶資產分上、中、下三等提供。每旬行頭議定和買價格,實際是貴價作賤價,上等作下等。官吏常將不堪出賣的紡織品作價償付,或者勒索中飽。官府還通過行頭向行鋪配賣積存物品,甚至俵借錢貫,使行戶難以負擔,破產失業。熙寧六年(1073),開封府肉行提出納錢免供官物,為政府所采納,開始實行免行法,後推行到邊遠地區,成為一種苛稅。供官須索和納免行錢迭相實行。至南宋紹興二十五年(1155),廢免行錢法。行內貧富懸殊,行頭上戶常將其負擔轉嫁於下戶,或勾結官府作弊幸免,或因有客貨定價之權,接受賄賂,與客商共同剝削下戶,行內存在尖銳的矛盾。行頭也代表行鋪與官府辦交涉,充當雇用人力的中介。各行有傳統的省陌錢行用數額、衣裝本色,以及迎神賽會等共同的活動。各行制定市場物價,不準行外人販賣,對限制行內外競爭,維護本行的共同利益等方面也起瞭一定作用。

  在手工業者的行業組織中,作坊主或店主、工匠和學徒組成三個截然不同的等級,是封建等級制度在城市手工業中的體現。就整體來講,這些工商業的同行組織是一種封建性的組織。宋代同行組織的這些特點在元、明、清三代的同行組織中仍基本保留。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工商業同行組織在明清時期也發生瞭一些變化。自清代中葉起,廣東佛山陶瓷業和廣州絲織業中出現瞭代表業主利益的“東傢行”和代表雇傭工人利益的“西傢行”。行業內部的條規、工價等須經雙方協商。此外,在明末清初,曾出現過以地域性為主的會館和按行業組成的公所兩類新型同行組織,它們全由工商業者自己管理,較少受到官府直接幹涉。

花盤行規──光緒二十五年(1899)廣東佛山建築裝飾陶瓷行新訂行規

  

參考書目

 戴靜華:《兩宋的行》,《學術研究》1963年第9期。

 楊德全:《唐宋行會制度的研究》,《宋史研究論文集》,河南人民出版社,鄭州,1984。

 許滌新、吳承明主編:《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第129~139,289~306頁,人民出版社,北京,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