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僚貴族、地主豪強所蔭占的依附農民。亦稱田客。在漢代,原自由身分的賓客逐漸降為貴族、豪強的附從。東漢時期,賓客參加農業生產的漸多,對主人的依附性漸強,身分越來越卑微化,以致有“奴客”、“僮客”之稱。自魏晉開始,不僅從法律上確認瞭客作為世族、豪強私屬的依附地位,而且數量也大大增加。佃客的來源主要是政府“賜客”、“複客”和“給客”,世族豪強私相召募、蔭庇以及放免奴婢為客等多種途徑。

  世族豪強擁有占客的特權,是佃佃客的主要占有者。三國時,曹魏政府賜給公卿數目不等的客戶,以後農民為避課役,樂於投庇,以致貴勢之傢動輒擁有佃客數百人。孫吳也通過復客方式,賞賜給世族豪強大量佃客,其中不僅有屯田客,也有編戶農民,呂蒙破皖城後獲賜的是尋陽屯田六百戶。陳表所得復客二百傢則是編戶農民。復客屬於合法佃客,而非法蔭庇的佃客往往也被追認為合法。如孫權曾下令,故將軍周瑜、程普的所有人客,“皆不得問”。西晉也有賜客制度。大康元年(280),西晉政府頒佈戶調式,規定貴族官僚得蔭人以為佃客,具體數量是:第一、二品官蔭庇佃客不超過五十戶(疑當作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第九品各一戶。此外,還可蔭人以為衣食客。又可蔭庇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世。按官品蔭庇佃客數的公佈,目的在於限制非法蔭庇。但實際上作用甚微,卻使更多的非法佃客獲得瞭合法地位。許多世族豪強在蔭庇親屬的名義下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超額佃客。東晉不得不再次頒佈給客制度,規定第一、二品蔭庇佃客不超過四十戶,第三品三十五戶,第四品三十戶,第五品二十五戶,第六品二十戶,第七品十五戶,第八品十戶,第九品五戶。各品的給客數都比前大大增加。限額以外非法占有的佃客數,自然增加得更多。十六國和北朝世族豪強蔭占佃客的情況同樣存在。南燕時,百姓“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公避課役”。這種現象在北方十分普遍,隻是蔭附常常是以宗族相聚,結塢自保的形式出現,帶有濃厚的宗族色彩。北魏初實行的宗主督護之制,則使世族豪強在宗族名義下蔭占的佃客取得瞭合法地位。此後,實行均田制,曾以減輕賦役和政治強制兼施的手段,在不同程度上使蔭戶恢復為國傢編戶。但隨著賦役的加重和土地兼並的劇烈,均田農民浮逃越來越多,其中大部分又成為世族豪強所蔭占的非法佃客。

  寺院是佃客的另一類占有者。北魏末有僧尼二百萬,寺院三萬餘所。南朝僅建康一地就有僧尼十餘萬,寺院五百餘所。遍佈各地的寺院通過皇帝、官僚的施舍和侵奪民田,多數擁有大量土地。“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的農民,在寺院的莊園裡從事耕作,負擔寺內各種雜役,受僧侶地主的剝削和奴役,實際上是變相的佃客。北朝屬僧曹管轄的僧祇戶,每年輸谷六十斛,可以說是寺院團體的合法佃客。從涼州趙茍子二百傢僧祇戶“棄子傷生,自縊溺死五十餘人”來看,他們所受的剝削壓迫是很重的。

  對主人處於依附關系的佃客,身分地位高於奴婢,奴婢經放免才得為客,而客身分地位又低於自耕農。國傢所承認的佃客,也不能單獨立戶,隻能附註於主人的戶籍上。他們不屬國傢編戶,“皆無課役”,不必向國傢納租服役,但終年為主人耕種田地,從事雜役,以至荷戈作戰。按照法令規定,佃客所耕種土地的收獲物和主人對半分,剝削量是相當重的。他們通常都是世代相襲,隻有經過主人的放遣才能獲得自由。限額以外的大量非法佃客,國傢並不承認他們的依附關系,並且常常采取檢括戶口的手段促使他們重新成為編戶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