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以後屬於某一宗族所共有的土地。族田分兩種,一種是由一個傢族撥出一部分土地,徵收地租,專作該傢族祭祖開支的祭祀田,也叫祭產、祀田。這種祭祀田一般數量不大,但極為普遍。一種是由族內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夥捐置,用以接濟貧窮,賑恤孤寡及協濟族人讀書應試的贍族田。這類族田又稱義田、義莊。義莊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機構,後來不加區別,義莊和贍族田成為一個族姓土地的通稱。

  族田義莊創始於北宋范仲淹。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範范仲淹在蘇州長洲、吳縣置田十餘頃,將每年所得租米,供給各房族人衣食、婚嫁和喪葬之用,始稱“義莊”。范仲淹親定規矩十三條,規定各房五歲以下男女,每人每天給白米一升;冬衣每人一匹,五到十歲減半。族人嫁娶、喪葬,則分等發給現錢。在以後續定規矩中,又規定義莊的經濟管理有相對的獨立性:尊長不得幹預義莊掌管人依規辦事;族人不得借用義莊的人力、車、船和器用,不得租佃義田,不得私自將義宅屋舍兌賃典當,不得占居會聚義倉。義莊不得典買本族族人土地。南宋時,范氏義莊田產逐漸增多。宋寧宗時,族人購置田產,另置“小莊”,以補義莊的不足。宋理宗趙昀時,義莊田產達三千多畝。

  范氏義莊為宋代宗族置田開創瞭先例,各地官員競相仿效。北宋吳奎、劉輝、李師中、韓贄、何執中,南宋史浩、樓、張浚、劉淵、熊慶胄及陳德高等,無不購置義莊。義莊田產的用途不僅在贍養本族族人,而且擴大到培養本族士人和賑濟本地貧苦百姓。從此,建立義莊成為地主階級維護宗族統治的一種手段。宋代以後,義莊更為盛行。

  族田義莊在元明時有所增加,但為數不多。清代兩百多年間發展比較迅速,各省都有關於族田義莊的記載。江蘇省以江南最多,如官僚地主聚居的吳縣,見諸記載的義莊,明代以前隻有數處,有田不超過萬畝;清代已達五十九族姓,共有田六萬三千七百一十九畝。江南五府一州數十縣廳,族田義莊田額從低估計也有數十萬畝。江西省族田義莊也很多,據乾隆二十九年(1764)調查,全省宗祠凡八千零九十三處,其中置有族田的六千七百三十九姓,從低估算每族姓按兩百畝計,也達一百三十四萬多畝。安徽省皖南族田最多,以徽州府而論,據1949年統計,全府耕地一百一十八萬三千四百七十七畝,其中族田為十六萬九千四百三十一畝,占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十四還多,清代後期族田額與此當相去不遠。據此估計,皖南四府一州二十餘縣,族田可能達數十萬畝。廣西族田,或謂道光末年平均每縣有三萬畝。廣西共有八十多個州縣廳,從低估計,全省族田也在百萬畝以上。族田占比重最大的為廣東省,清代前期,大戶族田數千畝,小戶數百畝。清代後期有所增加,光緒年間,或謂有的府縣族田“糧額實占其邑之半”,所說可能誇大,但仍不失為族田數額巨大的具體反映。

  族田義莊創建人多系“累世仕宦之傢”,即官僚地主,也有少數富商。這類土地因系私人捐獻,地權基本操在地主富戶之手,他們憑借族田,通過租佃關系,操縱族眾,剝削窮苦族人。這類族田相對穩定,一般不準買賣,並受到國傢法令保護。清乾隆二十二年制定律例,盜賣族田照“盜賣官田律治罪”。

  官紳地主創建族田義莊的目的是為瞭通過經濟權力維護宗法關系,以鞏固封建統治,因此受到封建政權的維護。明清時尤其是清代,伴隨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宗法關系趨向松懈,或謂“自宗法不行,士大夫無以收其族,昭穆既遠,視為路人”。針對上述變化,官紳地主建祠修譜,加強宗法關系,同時建置族田義莊,用經濟手段約束族眾。清人大倡“祠堂敬宗”、“義田收族”之說,即源於此。方苞在論述吳縣范氏義莊時曾明確提出:范氏族姓宗法之所以長期持續不墜者,“蓋以文正置義田,貧者皆賴以養,故教法可得而行也”。乾隆年間,章學誠謂創建義莊可以“補王政所窮”,即通過族田義莊強化宗法關系,起穩定封建秩序的作用。直到清代後期,馮桂芬說:“千百族有義莊,即千百族無窮民”,他的設想是推廣族田義莊制,使“億萬戶皆有莊可隸”,這樣,廣大農民都被控制在官紳地主所操縱的義莊之下,則“奸宄邪慝,無自而作”。所以,有清一代,在封建宗法關系趨向松懈、農村階級分化加劇、社會秩序日益動蕩的條件下,族田義莊曾成為地方行政的輔助,對封建統治起著一定維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