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孫中山為首的南京臨時政府公佈的、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獻。1912年3月8日南京臨時參議院通過,11日公佈施行。計分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國務員、法院、附則等七章,共五十六條。①臨時約法體現瞭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傢制度。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②臨時約法體現瞭民主主義精神。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財產、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請願、訴訟、考試、選舉及被選舉等權利。同時規定,人民有納稅、服役等義務。③在政府的組織形式上實行“三權分立”的原則。規定全國的立法權屬於臨時參議院,參議院有權議決一切法律、預算、決算、稅法、幣制及度量衡準則,募集公債,選舉產生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彈劾大總統和國務員,對臨時大總統行使的重要權力,具有同意權和最後決定權。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佈法律,統率全國海陸軍,制定官制官規,任免文武官員等,但行使職權時,須有國務員副署。受參議院彈劾時,由最高法院組成特別法庭審判;法官有獨立審判的權利,它否定瞭集大權於一身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此外,還規定瞭“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體現瞭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要求。

  臨時約法是辛亥革命勝利的重要成果,是一個具有歷史性的進步。1914年5月廢除,由《中華民國約法》取代。(見彩圖)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