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主在出租土地時預先向農民收取地租,而後才允許農民耕種的一種比較普遍的租佃制度。

  預租分實物預租和貨幣預租。其中貨幣預租占主要地位。地主向農民收取預租,一般採用的辦法有:①主佃關係建立後,地主向農民預收當年地租的一部分,這是從預租制發展初期沿用下來的方法。②主佃關係建立後,地主向農民預收當年全部地租。第二年以後,地主向農民預收地租時間不完全相同,或在當年秋收後即向農民收取來年全部地租;或在次年春耕前向農民預收該年全部部地租。後者是預租中最為普遍、最為通常的作法。③主佃關系建立後,地主一次向農民預收數年地租。這種作法不很普遍,一般是由於地主急需用錢所致。

  清代前期預租制已相當發展。到乾隆年間(1736~1795),因預租事發生訴訟案件所涉及的地區有:直隸(今河北)、山西、陜西、甘肅、江蘇、浙江、湖北、四川、廣東、盛京(今遼寧)等。乾隆嘉慶年間(1736~1820),收取預租的不僅有民田地主,還有旗地地主。在直隸地區,收取預租的旗地地主多於收取預租的民田地主。鴉片戰爭後,預租制在更大范圍裡推廣。民國時期,預租制仍在發展。

  預租制的廣泛推行,是因為實物定額租的發展和商品經濟日益繁榮,以及農民抗租鬥爭的激化和客佃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主佃間的封建依附關系和封建宗法關系日趨松懈,地主若按過去秋熟收租或夏秋兩季收租辦法實現地租已沒有保證。預租制於是應運而生,並得以迅速推行,從而通過經濟手段保證瞭地主階級對地租的榨取。這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租佃制度的一個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