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貨幣。即熔鑄成錠的白銀。始自漢代,其後各代皆有鑄造,但流通不廣。至明代盛行,但不是國傢法定貨幣。至清,始作為主要貨幣流通。重量不等,因以“兩”為主要重量單位,故又稱銀兩。

  明太祖朱元璋即位前後,民間交易多用金銀。洪武八年(1375)發行寶鈔(即鈔)後,朝廷多次下令禁止民間以金銀為貨幣進行交易,違者治罪。但政府發鈔鑄錢(見製錢)仍以銀價為標準。銀鈔之間、銀錢之間都有一定比價,同年定價,銀一兩當錢一千文,當鈔一貫。明明英宗即位後,放松用銀的禁令,收賦有米麥折銀之令,並減少各種納鈔項目,以米銀錢當鈔。《明史》記載,此時“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乃用錢,惟折官俸用鈔”。成化以後,田賦、商稅、鹽鈔、匠役以及官俸等項收支中,折銀的范圍日趨廣泛。銀兩逐漸成為主要的支付手段。此時,形式上銀兩與銅錢並用,但銅錢的價值太小,發行量又不大,不能適應大宗交易的需要,在交易中銀兩使用的比重逐漸增大。有人估計,隆慶四年(1570)的市場交易中,十分之九以上用銀支付,用錢不過十分之一,銀在政府的財政收支中所占的比例更大,萬歷九年(1581),太倉銀庫歲入銀三百七十萬四千二百八十一兩,錢二千一百七十六萬五千四百文,按錢一千文折銀一兩換算,此項錢僅合銀二萬一千七百六十五兩,不及銀數百分之一。

正德十年(1515)鑄銀錠

  自明初開銀禁後,物價多以銀兩計算。從以銀表示的金價、米價、絹價看,明代白銀的購買力大大高於宋、元時期。宋、元時,金一兩約合銀十兩三錢左右,明時為六兩四錢七分;宋、元時江南米一石約值銀一兩八錢四分,明時僅九錢四分多,宋、元時,絹一匹約值銀一兩五錢七分,明時僅六錢。按此價綜合計算,明代白銀的購買力約比宋、元時期提高一倍左右。但明代仍無銀幣。作為通貨用的白銀,主要是鑄成兩端翹起的船形銀錠(銀元寶),銀條和碼形的銀錠都少見,小額交易則使用碎銀。元寶銀錠大小不等,大元寶一錠有重至五十兩者,也有重二十兩的。其上有鑄造地點、重量和銀匠姓名等文字。小錠上的文字多少不一。銀錠和碎銀的重量不劃一,成色也各有差異,每次支付時都需秤稱分量和鑒定成色,多有不便。

  清代實行銀錢平行本位制度,規定制錢一千文準銀一兩。銀兩是法定通貨,不僅民間交易收藏使用,官府收納地丁絹稅也使用。由此形成銀兩制度。

  清朝的銀兩多以馬蹄形的元寶出現,故亦稱為寶銀。經過熔鑄,又可分為大錠、中錠、小錠,通稱銀塊或銀錠,此外還有碎銀。由於各地均可自行熔鑄寶銀,以致寶銀的種類和名稱雖然全國大體一致,但成色與重量並不一律。各地使用不同成色名目的銀兩,相互兌換均有一定的折算比率。

  銀兩有實銀和虛銀之分。虛銀是指它作為價值符號或計帳單位。清初法定的紋銀、咸豐年間出現的上海規元銀、漢口的洋例銀以及天津的行化銀,都是作為通行的計算單位的虛銀,但它們可以隨時折合兌取實在的銀兩。此外,還有作為特定用途從而具有特定衡量標準的虛銀,主要有用作官庫收捐納稅標準的庫平銀、用作征收進出口貨物關銳標準的關平銀和用作征收漕糧折色的漕平銀。

  鴉片戰爭後,外國洋銀(見銀元)大量流入和自鑄銀元流行,並沒有根本改變或取代銀兩制度的地位。混雜的貨幣制度,在對外貿易的金融調度上和在與英鎊比價的變化上,都符合外國資本的需要。1933年宣佈廢兩改元後,銀兩不再使用。